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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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引言 礼法制度与律令制度
第一章 中华法系与礼法传统
中国成文法公布问题考析——兼论儒家不反对公布成文法
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
《法律理论分典》:一部按礼法体制编纂的《中华大典·法律典》分典
附件一 《法律理论分典》说明
附件二 《法律理论分典》各总部提要
正本清源 折中融西——重建新中华法系
第二章 儒家思想与礼法传统
儒学正义论与中华法系
法先王:儒家王道政治合法性伦理
“夹谷之会”研究——兼议孔子的仁学和平思想
中医药学的历史与未来——以儒家文化为视角
孔子,还受国人崇敬吗?——12280份问卷分析
第三章 亲亲相隐与礼法传统
法的视角:“孟子论舜”再讨论
亲属权利的法律之痛——兼论“亲亲相隐”的现代转化及其修法建议
私权抗御公权——“亲亲相隐”新论
第四章 “中道”与礼法传统
寻求“中道”——儒家之法的精神及其普世价值
“和”之法与法之“和”
贵和求和的司法文化——以“《春秋》决狱”为例
第五章 礼法传统与法统流变
黄宗羲的“治法”思想再研究
严复的民权观与自由观
梁启超的“乡治”论及其启示
孙中山宪政思想与法治中国建设
让“来学”走进生活
第六章 礼法传统与良法善治
法治中国视阈下中华礼法传统之价值
中国传统“调处”的非诉讼经验
法治中国与中国司法传统
第七章 访谈:礼法传统与旧命维新
德政、民本、容隐制及其他——俞荣根先生笔谈录
儒家法思想与中华法系——俞荣根教授访谈录
为儒家法正名——俞荣根教授采访实录
儒商思想与现代商业精神——对话儒家法思想家俞荣根教授
附 俞荣根:中国已具备产生儒商大家的条件
“法治中国”与儒家思想——俞荣根先生访谈录
修齐治平、德礼政刑:礼法传统中的治道智慧——俞荣根先生访谈录
后记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俞荣根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3
ISBN 978-7-5162-1142-7
Ⅰ.①礼… Ⅱ.①俞… Ⅲ.①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文集 Ⅳ.①D929.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48825号
图书出品人:
刘海涛
出版统筹:
陈晗雨
责任编辑:
唐仲江 程王刚
书名
/ 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
作者
/ 俞荣根 著
出版·发行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玉林里7号(100069)
电话
/ (010)63292534 63057714(发行部) 63292520(总编室)
传真
/ (010)63056975
http:
//www.npcpub.com
E-mail:
flxs2011@163.com
经销
/ 新华书店
开本
/ 16开 710毫米×1000毫米
印张
/ 27.25 字数
/ 490千字
版本
/ 2016年5月第1版 2016年5月第1次印刷
印刷
/ 三河市航远印刷有限公司
书号
/ ISBN 978-7-5162-1142-7
定价
/ 68.00元
出版声明
/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如有缺页或倒装,本社负责退换)
引言 礼法制度与律令制度
应当重视礼和礼制的研究
研究者都承认中国古代是礼法社会。非礼无法、出礼入刑、以礼率法、礼法结合,是有关法史的著述中耳熟能详的说法。然而,囿于当代关于“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的定义,法史学界对于礼和礼制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礼法关系、如何引礼入律等问题上,而缺乏系统的正面切入的研究。近几年,历史学界比较重视礼和礼制的研究,相关的资料整理和研究成果时有问世。法史学界应予跟进,从法律史的角度深入地考察古代的礼和礼制。古代中国,夏商周三代礼法(刑)一体、礼外无法(刑)、法(刑)在礼中、出礼入刑(罚);春秋战国和秦代礼坏乐崩、礼法(刑)交错、礼法(刑)分离;汉至清末礼法结合、以礼率律、刑在律中,但律外有礼,且仍然是非礼无法、出礼入刑。在中国法律史上,离开了礼和礼制,很难说有完整的法和法制;离开礼和礼制,就难以再现古代法和法制的真实;离开了礼和礼制研究,所谓寻求中国古代法制度和法思想的“自我”,以及为现代法治进程作镜鉴之类,都将放空。如果我们不作为,或者驾驭不了这项研究,只好寄望后人在对中国古代礼和礼制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改写我们编纂的中国法律史,写出比较完整的中国法律史。到那时,也许才能实现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大突破。对此,我们既要满怀信心地期待,也应当作出自己的努力。
——摘录自《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
[1]
礼法即法,法即礼法
古代礼法社会之礼法,并非现今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上写到的礼与法,以及“非礼无法”“出礼入刑”“以礼率法”“纳礼入律”“礼法结合”之类的原则性断语。礼与法的关系问题、礼法之分和合的问题,只是礼法制度和礼法学中的一些问题。礼法就是礼法,礼法不仅仅是礼与法、礼与刑或礼与律。在古代中国,律是法,礼也是法,而且,律是礼法之律,礼是礼法之礼,两者都是礼法之法。礼法即法,法即礼法。由此看来,主要以律令刑典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中国法制史是不够完整的,而注意了礼与法关系但忽略了礼法整体性问题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也是不够完整的。
——摘录自《从国学视角研究中法史的价值》
[2]
儒家之法是“礼法”
汉儒说,孔子为汉立法。实际上,孔子及其开创的先秦儒家为整个中国古代立法。这是有两千多年的古代法为实证的: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灵魂,是儒家的法。以孔子为首的先秦儒家正处在为古代社会设范立制的历史阶段。简言之,他们提供了“法先王”的理想法,设计了“天理—国法—民情”和谐有度的运作模式,以规制政治统治、社会秩序、各阶层的行为。因而,面对现实的贪婪和残酷,他们保持理性的清醒和人格的独立,在思想上是批判的,在心理上是忧患的,在行为上是特立独行的。儒家之法是“礼法”,与法家的“刑赏”、后世的“律令”不同,是超越“刑赏”,超越“律令”的。但超越不是不要“刑赏”,不要“律令”。“礼法”远不仅仅是礼与法的问题,而是“ ............

书籍插图:
书籍《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 - 插图1
书籍《礼法传统与中华法系》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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