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招标投标注释版法规专辑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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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版权信息
一、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二、招标范围、文件与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三、自行招标与代理招标
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四、评标、监督与投诉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五、各项招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4年1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最新招标投标注释版法规专辑
  著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一、综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
  3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注释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招标投标法》,有利于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使用,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范围,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确保这类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更体现了本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此外,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
  (3)提高经济效益。
  (4)提高项目质量。依照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通过竞争,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有利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注释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本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规定。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本法没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此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本法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本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是否属于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需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
  第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释
  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规定。
  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就是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四条【规避招标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注释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凡列入本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3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除本 ............

书籍插图:
书籍《最新招标投标注释版法规专辑》 - 插图1
书籍《最新招标投标注释版法规专辑》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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