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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英〕梅特兰 著
王云霞 马海峰 彭蕾 译
姜栋 徐国栋 校
商 务 印 书 馆
2010年·北京
F.W.Maitland
THE FORMS OF ACTION AT COMMON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据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1936年版译出
弗·威廉·梅特兰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英)梅特兰著;王云霞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ISBN 978-7-100-07170-3
Ⅰ.①普… Ⅱ.①梅…②王… Ⅲ.①诉讼—司法制度—研究—英国 Ⅳ.①D956.15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096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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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普通法的诉讼形式
〔英〕梅特兰 著
王云霞 马海峰 彭蕾 译
姜栋 徐国栋 校
商 务 印 书 馆 出 版
(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 邮政编码100710
)
商 务 印 书 馆 发 行
印刷厂印刷
ISBN 978-7-100-07170-3
2010年5月第1版 开本850×1168 1/32
2010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 印张
定价: 元
译 者 前 言
梅特兰(Frederick William Maitland,1850—1906)是英国19世纪最伟大的法律史学家之一,其对于英国法律史学的贡献堪比布莱克斯通和梅因。
梅特兰出生于一个书香世家,有着深厚的家学渊源。其祖父是一位图书管理员,同时也是一位专习中世纪宗教史的学者。儿时的梅特兰常常去祖父家里,祖父严谨的治学方法和“历史相对主义”的观点深深地影响了梅特兰,并为他以后的研究指明了方向。
(1)
虽然有祖父的熏陶,但少年时期进入剑桥大学学习的梅特兰,最初并没有将法律史作为自己终生的追求。他的兴趣,主要集中在音乐、数学这些与史学没有多大关系的专业上,后来在著名哲学教授亨利·西奇威克的影响下,他阅读了大量的哲学著作。丰富的知识贮备、超群的思辨能力、幽默机智的语言风格,使他成为一名演讲高手。除了在演讲方面大放异彩外,这段时期的历练也为他以后的写作奠定了基础。大学毕业后,梅特兰于1872年进入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律师学院的实践并没有使梅特兰走上专职律师的道路,和其他律师因为职业需求而格外关注先例相反,梅特兰的兴趣更多地集中于先例产生的背景(context)。这种兴趣最终使他走上了法律史研究的道路,并为其奉献了光辉而短暂的一生。当然,就总体而论,对梅特兰的学术研究影响最深的莫过于其亦师亦友的波洛克和维诺格拉多夫。这两人,一个激起了梅特兰对中世纪英格兰法的兴趣;另一个则直接促使其发掘尘封已久的中世纪英格兰诉讼档案。自1884年起,梅特兰开始就教于剑桥大学,四年后,担任唐宁英国法讲座教授,直至去世。
(2)
在二十多年的学术生涯中,梅特兰笔耕不辍,著述颇丰。他的最著名的著作包括《爱德华一世以前的英国法律史》(与波洛克合著)、《布拉克顿笔记》、《英格兰宪政史》、《英国公教中的罗马教会法》等。相比之下,这部《普通法中的诉讼形式》虽然只是一部小作品,却是他流传最广的著作之一
(3)
,是了解普通法的“一把金钥匙”。该书是梅特兰担任唐宁讲座教授时所用的讲稿,生前并未面世。在梅特兰去世三年以后,即1909年,由他的学生负责整理并予以出版。最初被收录在《衡平法及普通法诉讼形式两讲》一书中,1936年开始单独出版。
为了方便读者阅读,我们概要地介绍一下该书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和梅特兰的基本观点。
该书共七讲,大体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讲和第二讲。为了便于学生理解,梅特兰简要介绍了一下英格兰诉讼形式的发展衰亡史以及英格兰的法院体系及其裁判过程。在开篇首章,梅特兰就发出了“尽管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依然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的感慨。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诉讼形式在中世纪英格兰法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它对英国法发展的巨大影响。按照梅特兰的论述,在中世纪的英格兰,当事人如果要到法院起诉,他和他的律师首先要选择诉讼形式。诉讼形式的选择将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将得到怎样的保护。原告所选择的诉讼程序决定了他的诉讼的受理法院、诉讼的快慢以及针对被告人的程序措施。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每一种诉讼程序都有于己相关的实体法规则,如果当事人诉讼形式选择错误,那就意味着他所选用的实体法规则也不能适用,而他最终只能吞食败诉的苦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只能从法官给他的如果采用另一种诉讼形式他可能会取得成功的提示中得到安慰。”
(4)
而这种惨痛的教训也让当事人明白“没有救济就没有违法行为”(where there is no remedy there is no wrong)。但是情况并非一直如此。在布拉克顿时期,奉行的原则是“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就有多少种诉讼形式”,而后随着英格兰议会制度的确立及其对文秘署签发令状权力的制约,加之英国人既有的保守性,这一原则就渐变为“有多少种诉讼形式,就有多少种诉讼理由”了。
就令状这一诉讼形式的载体而言,虽然它的形式是固定的,但是令状所涉及的事由却千差万别,因而令状的种类也是多种多样。在英格兰法律发展史中,令状在不同的时代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在中世纪,由于任何诉讼都须以原告取得令状为前提,且诉讼主旨由原始令状决定,因而以令状制度为核心的诉讼法是英格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这可以从布拉克顿的论著中得见一斑。自16世纪起,随着英格兰工业革命的开启和资本主义的发展,新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原有的日显僵化的令状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形式的衰落也就无可避免。构成诉讼形式主体的对物诉讼、对人诉讼、混合诉讼在19世纪由于制定法的颁行而部分或全部被废除。1832年《统一程序法》、1833年的《不动产时效法》、1860年的《普通法程序法》和 ............
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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