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技能、问答与案例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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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技能、问答与案例

编者:郑新芝

排版:雪儿

ISBN:9787509387382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政府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是为了切实践行依法治国方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了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经由中央顶层设计落地到基层制度创设。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改革成果繁花锦簇。

面对2017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全面推进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个关键性节点,建达所根据多年来政府法律服务中积累的实务经验,编写完成此书,本书以政府行政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导向,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辅以最高人民法院及福建、江苏、山东、河南、安徽、贵州、青海等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使本书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性。本书不仅涉及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依法履职、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政府工作人员内部管理等行政工作日常事务,而且还涉及政府机关需要重点关注的其他行为,如招商引资、土地出让、征收征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工程采购等。

本书的出版将会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和重大疑难行政事务提供理论和实务上的帮助,助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行政,亦使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予以更多的了解、理解、监督和支持,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厦的构建和建设添块砖,加片瓦。兹因政府法律事务繁多,本书难免挂一漏万,或多有瑕疵之处,请各位专家批评并指正。

福建建达律师管委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上篇

实务技能篇

第一章

法律顾问选聘流程

2017年底前,我国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也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标准配置。

实践中,党政机关聘任一些具有政府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为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献言献策,取得了较好的行政效果。但也有一些党政机关在选聘法律顾问方面缺乏经验,要么无从下手,要么不如人意。党政机关对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不满意的具体表现有:律师事务所较小,没有专门从事政府法律事务的律师团队;交班事情的时效性差,一拖再拖;服务质量不满意,不能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答复;出具法律意见书不严谨,法条引用错误、失效、疏漏等等。那么如何选聘法律顾问是当前党政机关迫切关注的事情,也是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水平的关键。作者所在的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先后为30多家政府机关(包括厅局级、地市级)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多年实务经验,我们认为党政机关选聘政府法律顾问,关键在于工作流程和设计法律顾问的采购文件,具体如下:

一、工作流程

党政机关选聘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具体采购工作应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本书在政府采购篇中已有详细阐述,本篇不再赘述。

二、设计法律服务采购文本注意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拟聘用法律顾问党政机关应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其中采购需求是采购人实现采购目标和物有所值的基础,也是满足采购人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因此,采购人需要根据采购需求依法设计采购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法律服务范围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明确以下法律服务范围:

1. 对政府或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实施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 为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3. 对政府在对外交往、重大经济项目谈判、重大招商引资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对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进行起草、审查或修订;

4. 协助政府处理化解群体性、突发性重大社会矛盾纠纷;

5. 对国企改制、企业破产清算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6. 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参与或代理涉及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参与处理重大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7. 参与信访接待、信访案件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8. 受政府或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乡镇和社区法律咨询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工作;

9. 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等。

(二)明确法律服务方式

行政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法律服务的方式,如坐班、现场咨询、培训、讲座、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

(三)明确评标方法,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

在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上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实践中发现有些律所采取压低投标价格的方法达到中标目的,但随之带来的法律服务粗糙、不专业、不严谨,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根据我们多年经验,建议行政机关选聘政府机关采用综 ............

书籍插图:
书籍《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技能、问答与案例》 - 插图1
书籍《政府法律顾问实务:技能、问答与案例》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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