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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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作者:李超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6-01

ISBN:9787509385050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言

在现代贸易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赊销成为商品交易中买方普遍要求的付款方式,应收账款由此形成。卖方在实现商品销售的同时,为了控制交易成本、加速资金周转,需要一种基于买方信用的贸易融资模式,保理应运而生。保理是基于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于1987年,当时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与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从此,保理业务正式进入我国。中国银行也成为我国第一家保理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银行业开始重视保理业务,各家银行逐步推进了保理业务的开展。在商业保理领域,2009年10月,国务院同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改革方案,准许在滨海新区设立商业保理公司。随着2012年6月商务部下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此后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重庆两江新区以及浙江、北京等地陆续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各地商业保理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我国保理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出口保理业务国家,也是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

与出口保理业务相比,囿于国内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尚未建立起适应进口保理机制的银行风险防控体系,我国的进口保理业务始终难以打开局面。与银行保理相比,商业保理尽管因国家层面的政策红利发展迅速,但其规模和影响力仍然较小。我国保理业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诸如缺乏配套的财税政策、外汇政策的支持、监管体系尚不完备、专业人才匮乏。同时,由于近年来保理业务的不断增长,保理合同纠纷频发,但是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保理法律规则体系,不仅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没有关于保理的直接立法,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在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裁判依据缺失,裁判随机性很大,甚至就同类争议不同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仲裁机构,对保理合同纠纷的处理,欠缺裁判经验的问题比较突出。为满足司法实务之需,作者编写了本书,以期对具体的保理个案纠纷的解决有所助益。

本书从案件裁判思路、审理程序、法律适用等多角度梳理了国内保理合同纠纷中的重点、疑难问题,收录35个典型案例并提炼出对应的裁判规则。需要说明的是,保理合同纠纷对人民法院而言仍属新生事物,有关的裁判积累尚不充分,本书所录案例的相关裁判文书在质量上并不完美,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依据和尺度,不同法院之间的裁判文书尚有冲突矛盾之处,请读者务必在使用本书时予以注意。在体例结构上,本书包括两部分内容:在第一部分“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中,列出了保理合同纠纷疑难问题20项,分别阐释其裁判思路、裁判规则、法律适用依据等;在第二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较为全面地收录了与保理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政策性文件、法院裁判指导意见等。

本书编写过程中,广东八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志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安福超、已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离职的“前法官”李莹、天津天保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务主管邵国勇等几位友人,帮助查阅了有关资料,对本书观点提出了修正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吕佳琪法官协助作者校阅了全部书稿。中国法制出版社“完美三部”李小草担任策划编辑,王熹担任责任编辑,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由于作者学识有限,书中错误在所难免,尚祈读者批评指正,读者可通过发邮件至tjfylichao@163.com提出宝贵意见。

李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于天津

// 第一部分 //

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一、保理与保理合同

保理,全称为保付代理,它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融资系指保理商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销售分户账管理系指保理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债权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系指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直至运用法律手段对债务人进行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系指保理商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保理最初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一种融资结算方式,后来得到普及性发展,适用于一般的国内贸易和金融等领域。保理的本质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为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有关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等的基础交易合同。三方当事人为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保理商为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商业保理公司;债权人系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其在保理合同中将基础合同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因此又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债务人是指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

从$1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银行保理业务在数量上持续增长,但囿于政策的禁锢,商业保理发展缓慢。随着我国加入WT ............

书籍插图:
书籍《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插图1
书籍《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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