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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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
作者:杨立新
排版:小牛
ISBN:9787509365793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 言
本书为中国法学会2013年部级研究课题“我国继承法的修改问题研究”的成果。在一年的研究期内,课题组按照《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和《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申报公告》的要求,认真开展研究,撰写的相关论文也作为中期研究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完成了课题研究报告。2015年2月,中国法学会认定本课题结项,并被鉴定为“优秀”科研成果,颁发了证书。
本课题的研究对于民法典中继承法编修订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本书出版之际,我们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
一、选题的意义与目的
(一)修订《继承法》是贯彻党中央《决定》关于编纂民法典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10月1日颁行以来,已近30年,其间从未进行过修改,但这并不能说明我国《继承法》完善备至而不需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以及“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为修改《继承法》并进一步编纂民法典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基础。继承权是公民所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继承法》是民法典的重要且必要之组成部分的理念都概括规定于上述《决定》之中,故,是否修改《继承法》关系到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决定》的问题。
颁行已近30年、学者们不断提出修订意见但立法机关从未有任何增补、修订的《继承法》,其理应尽早纳入修法的日程并置于我国新一轮的立法规划当中。但是,我国立法机关在2012年对修订《继承法》进行了准备之后,偃旗息鼓,取消了修法的计划,这使得各界至为惋惜,纷纷提出意见,要求对《继承法》进行修订。2013年10月30日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被纳入新一轮立法规划的法律有68件,其中属于第一类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有47件,属于第二类即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项目有21件,遗憾的是修订《继承法》不在这两类规划中,甚至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中,也未提及修订《继承法》。我国民法专家、学者均对此表示了极大的不理解——期待已久的修订《继承法》工作如此被搁浅,这与我国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步调不尽一致。尽管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是在民法领域——这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仍是不完善的,仅仅有一个“散装”的民法而已,并且由多个单行民事法律法规拼凑而成的“散装”民法之各个部分并不协调,尚存较多应当修订、完善的问题,而其中《继承法》制定的时间最为久远——制定于计划经济尚未结束之前且一直没有被修订,其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继承问题的要求。如今有了党中央的《决定》并需要承担完成编纂民法典的历史任务,我们必然要对《继承法》进行修订,否则就有对《决定》贯彻不力之嫌。在这样的情况下,修订《继承法》应当既不存在争议,也无推脱的理由,我们必须立即开展修订《继承法》的工作,以完成《决定》确定的“编纂民法典”的历史重任。
(二)影响《继承法》修订的主要障碍及不当之处
应当说,修订《继承法》是社会现实生活的实际需求,是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对此,社会各界特别是民法学者表示出极大的热情。但是,对于修订《继承法》不理解、不支持甚至反对修订《继承法》的意见,竟然主要来源于法院以及部分法官。不论是在修法的研讨会上,还是在部分法官的著述中,他们都表达了没有必要对《继承法》进行修订的意见。部分法院和法官反对修订《继承法》的主要意见是:第一,《继承法》原本的规定就比较完备,并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立法和法律适用规则均没有太大的缺陷;第二,当前的社会生活并未出现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制度相悖的重大变化,《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法律制度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规则基本适应于当前社会生活;第三,当前人民法院继承方面的司法实践并未出现《继承法》及司法解释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修订《继承法》并没有实践上的急迫需要。例如有的法官认为,基层法院每年受理的有关继承纠纷的案件占受案总数的比例一直都较低,二审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继承法》虽可随时代变迁作适当调整,但总体上仍要坚持相对稳定,不宜也无须作出较大的改变。我们认为,这些意见是不正确的。具体理由是:
第一,我国社会生活与30年前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制定《继承法》的时候,我国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尚未进行更为深刻的改革。最主要的是,尽管当时已经提出改革开放的目标,但是在社会经济形态上,仍然处于计划经济模式,并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在个人财产方面尤为凸显,那时候公民的个人财富很少,主要的个人财富是生活资料以及法律允许的部分生产资料。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公民拥有的财富急速增加,特别是进行个人投资的私人企业蓬勃发展,这使得个人兼有大量的生产资料及财富。当其成为现实的被继承人之时,其生前拥有的财富就转化为数额巨大的遗产,需要继承法律制度进行规制、调整,以确保遗产转移的合法性和稳妥性,进而保证社会的稳定。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必然导致上层建筑的变化。作为经济基础的经济体制之嬗变以及个人财富之巨变,就必然导致作为上层建筑的继承法律之变化。如果只有社会经济体制和个人财富的变化,而无相应的继承法律的变化,将会出现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不协调。上述最为基本的社会规律,是决定修订《继承法》最为重要的理论根据。
第二,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法律并不完善。首先,从法律规定的篇幅上观察,现行《继承法》只有37个条文,数量较少,相较于域外各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继承法》的条文和篇幅都极 ............

书籍插图:
书籍《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 - 插图1
书籍《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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