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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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劳动者是否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2.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1.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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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用人单位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是否可以持工资欠条直接起诉?
【分析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应当理解为只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无论仲裁机构作出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都应受理。
二、劳动者持工资欠条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持工资欠条不经过劳动仲裁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特例。
在该条款适用的时候有以下要求:(1)必须是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2)诉讼请求只能是单独的追讨劳动报酬内容,不能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必须上面两个要求同时具备,劳动者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
【基本案情】
周先生于2004年1月到科普兰德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证明双方在2004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周先生向法院提交科普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04年12月1日签字的协议一份。
该协议有下列内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周先生在科普兰德公司工作期间的协议报酬有关补偿达成如下协议:科普兰德公司应付周先生15万元工资,在周先生保证无偿提供个人发行资源,不得有损科普兰德公司声誉的前提下,两年内付清。
科普兰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交2004年12月1日由王某与周先生签订的《12期发行收入明细》。该明细中有周老师即周先生本人工资的字样。科普兰德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周先生应履行相关义务,科普兰德公司才向其支付 2004年12月1日之后的工资15万元,亦未提交充分证据。周先生对于科普兰德公司的辩称亦不予认可。另外,科普兰德公司提交的2004年12月1日的收入明细在协议之前签订。
因科普兰德公司不同意向周先生支付2004年7~11月的工资,故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科普兰德公司向其支付2004年7~11月的工资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向法院提交的由科普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的《协议》中“科普兰德公司应付周先生6个月工资15万元”以及科普兰德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双方签字的《12期发行收入明细》中“周老师工资”的表述,足以认定双方在2004年1月至12月期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庭审中,科普兰德公司虽然认可《协议》的真实性,但主张双方系合作关系,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此项辩称不予采信。周先生要求科普兰德公司支付 2004年7~11月的工资1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工资欠条,劳动者没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出具工资欠条,劳动者可否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科普兰德公司向周先生出具的协议中,有关于拖欠周先生15万元工资的表述,周先生依据法律规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周先生主张权利的途径正确,并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本案中,科普兰德公司应当支付周先生工资15万元。科普兰德公司对其出具的记载应支付周先生15万元工资的协议真实性并无异议,但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却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科普兰德公司与周先生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中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周先生的解决劳动报酬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科普兰德公司应当支付周先生15万元工资。
【专家提示】
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既快捷地解决劳动争议,又节约了劳动者追讨劳动报酬的成本,提高了解决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的效率。
【关联法条】
《劳动法》第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
2.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
【分析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劳动法》规定的60日延长至1年,这是法制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劳动法》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60日,是为了尽快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60日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劳动者在权利被侵害后,稍不留神就超过了时效规定,申请仲裁后,往往出现不利的裁决结果,《劳动法》迅速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的立法本意没有得到体现,反而使得更多的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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