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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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编者:姜向阳 张艳冰

排版:雪儿

ISBN:9787509385104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言

近些年,商标领域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各种商标案件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如苹果ipad商标纠纷、王老吉商标案、QQ商标案、微信商标案、乔丹系列商标纠纷、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老干妈商标纠纷、嘀嘀商标纠纷、稻香村商标纠纷、新百伦new balance商标纠纷、解百纳商标与通用名称之争、陌陌商标遭抢注、荣华商标之争等等数不胜数。商标早已不仅仅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后积累的巨大商誉是很多不法经营者觊觎的目标,由此滋生大量的纠纷,另一方面商标确权授权、使用、维权等方面也是纠纷不断。

作者十多年来一直耕耘在商标业务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与商标有关的各种案件,深感商标法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完善,但是并不能包含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而且现代生活日新月异,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不仅多而且繁杂,司法和行政机关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以囤积商标高价转让牟利为例,在无法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司法和行政机关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解决这些纠纷,作出了一些有影响力的判决,给在实务中摸索的当事人和律师指明了解决此类问题的基本思路,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前,这些在先的判例指引着我们运用法理解决同类纠纷,同时对案件的走向也有了初步的预期。直到2017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对这种行为总算有法可依。在此之前的探索阶段,这些案例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此外,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通过梳理、研习全国各层级法院的判例,系统分析个案案情之外的深层次原因,可以对以后出现的同类或类似案件的裁判有个大致的预期,同时通过这种分析,对问题的分析也会越来越透彻。

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一直琢磨在忙碌的工作之余,利用多年来在商标领域积累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对商标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风险点等进行系统梳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呈现出来,让大家有比较直观的理解。因为只有在具体的案件中我们才能深刻理解商标法的精髓,比如对商标近似的判断,对禁止注册条款的理解、对商标规范和合理使用的分析等,同时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也能从他人曾经犯过的各种错误中吸取教训,不再犯类似的错误,更好地创建、维护自己的品牌。

本书分上下两编,上编主要是讲商标的注册、复审与注销,共分为六章,分别从商标的显著性、不得与在先商标构成混淆近似、不得侵犯在先权益、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意义以及商标注册、复审和撤销程序中的特殊问题,讲述商标行政确权授权中的问题。下编主要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保护及救济,也分为六章,从商标的规范及合理使用、企业经营中的商标风险防控、商标与企业名称、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商标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和商标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问题,分析了注册商标在使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尽管我们知道,未来肯定还会有商标近似、抢注、傍品牌等各种纠纷存在,但是我们希望看过本书的读者,能不断树立与强化品牌意识。对企业而言,从创业之初就开始树立品牌意识,知道如何去创立品牌,经营过程中如何打造自己的品牌,品牌树立后,如何去保护品牌,遭遇侵权时,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品牌,将商标和企业其他知识产权一起,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竞争的武器,或者是作为企业的经营资产,创建与众不同的商业模式,为企业创造应有的商业价值。这样,我们利用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辛苦写作的劳动就有了更大的意义!

姜向阳 张艳冰

2017年6月1日

上编

商标的注册、复审与注销

第一章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

1. 将与直接描述商品原料的相似的词汇作为商标可能被认定缺乏显著性

——黑龙江东北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978310号“大高梁”商标驳回行政纠纷案

案件要旨

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将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因为其缺乏显著性特征。申请注册的标志本身虽不是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的词汇,但文字外观与其极其相似,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会将其认读为描述性词汇的,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25日,东北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高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大高梁”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号为第3978310号,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米酒、黄酒、白酒等商品上。

2005年8月23日,商标局作出编号为ZC3978310BH1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以“高粱”是酿酒原料,以“大高梁”作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本商品的原料特点为由,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刘某不服,于2005年9月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是刘某家族世代劳动成果,已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没有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商标中的“梁”字表示的是桥梁、房梁的意思,不是高粱米的“粱”,两个字含义不同,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大高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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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插图:
书籍《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插图1
书籍《商标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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