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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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编写说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不仅认识到科学技术对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也更深刻地体会到文学艺术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对人们的智力成果给予法律保护成为人们的共识。同时,也有一些不和谐音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断出现,急切需要法律对这类行为加以规制。在世界范围内,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已是必然的趋势。然而,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我国,人们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非常淡漠,不懂得法律的重要性,不知道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人在自身智力成果的权益遭受侵害时,竟然想用非法手段去泄愤、报仇、私了,这必然会带来不良后果,以致酿成悲剧;也有些人在其智力成果权益受到侵害时想不到法律,只好忍气吞声,完全不懂得法律是自身权益的保护神;还有些人觉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过于技术,不容易理解和运用。因此,在出现法律纠纷时往往不能准确找到法律依据,不能正确适用法律。为此,国家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宣传,修正后的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也更加具体详细,更具操作性。本书主要宣讲《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专利实施细则》等几部与商标、专利密切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本书解答的每个问题由四部分组成:【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宣讲要点】中,明确提出一个法律知识点,问题提出后以简单、质朴的语言给予讲解,简明、生动、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典型案例】中,选择的案例贴近生活,并具有时效性,紧密联系最新的立法动态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对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运用有直观、真实的感受。【专家评析】中,则针对【宣讲要点】中提出的法律知识点,有理、有据,深入浅出地进行阐述。【法条指引】中,主要选取了与案例的解读、评析最贴切、适用的法条。本书从体例到内容都较为全面、系统,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习参考价值、希望广大读者通过本书了解到更多法律方面的知识,更好地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确对待和处理自己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第一章商标的基本知识1
1.什么是注册商标?【宣讲要点】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因此,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是由商标局集中统一办理的。决定将已经使用或者准备使用的商标予以注册的人,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的申请。只有经商标局依法审查和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用“圆圈R”表示,“圆圈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意为“注册”)的开头字母。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非注册商标一般用“TM”表示,“TM”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在标志被作为商标而使用在先的情况下,若未申请注册,则在后的申请人可以以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注册,取得该标志的商标专用权。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商标是否经过申请人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过商标局核准,申请人便取得商标权。反之,如果商标所有人不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即使经过长期使用,也同样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不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除非其在先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否则,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不能形成所谓的在先权利,其与在后注册商标之间一般也没有冲突,依法保护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法律所要求。未注册商标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可以使用的,但其使用仅允许在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之前;在他人注册之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仍然使用的,则会受到侵权之诉而被禁止。【典型案例】先锋火柴厂长期以“**”为商标生产火柴。明亮火柴厂将“**”牌火柴的商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经审查核准,发给了明亮火柴厂“**”牌商标注册证。明亮火柴厂的生产规模较小,质量也低于先锋火柴厂。先锋火柴厂与很多百货店签订火柴供销合同。明亮厂获悉后,以先锋火柴厂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赔偿。先锋火柴厂在接到这个赔偿要求书后也很吃惊,也是这个时候才知道,他们长期使用的“**”商标已经被明亮火柴厂注册。先锋火柴厂认为,自己使用该商标已经很多年了,不仅使用时间比明亮火柴厂早,而且生产的火柴质量也比他们的好,因此,应该是明亮火柴厂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专家评析】在本案中,明亮火柴厂将“**”牌进行了注册,也就是说,取得了商标权。所谓商标权,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此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是商标权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它意味着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者非经商标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这些权利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享有,也就是说,将“**”牌注册的明亮火柴厂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并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如第三者未经其同意使用“**”牌商标,则侵犯了明亮火柴厂的商标权。所以在本案中,先锋火柴厂虽先使用“**”商标,但因未注册不享有商标权,明亮火柴厂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在明亮火柴厂将“**”牌注册的情况下,先锋火柴厂再使用“自己”的商标则构成对明亮火柴厂的侵权。先锋火柴厂如还想使用“**”商标则要与明亮火柴厂商量,给付使用费取得明亮火柴厂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或是与明亮火柴厂商议一致,由先锋火柴厂出转让费,明亮火柴厂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先锋火柴厂。我国保护商标专用权采取的法律制度是:不注册使用和注册使用并行,但只有注册商 ............

书籍插图:
书籍《商标、专利纠纷处理》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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