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李剑审判长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重点解读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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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李剑审判长对《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的重点解读(三)
2016-04-11
西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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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西南知识产权旨在为知识产权爱好者学习、交流知识产权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涉及知识产权代理、诉讼、管理、评估等
中国知识产权法官讲坛第十六讲
主    题:
《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之重点解读
主 讲 人:
李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主 持 人:
李雨峰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副院长
嘉   宾:
喻志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陈纪刚    重庆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
曹 柯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马海生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院副教授
时    间:
2016年 3月27日  9:00--12:00
地    点:
 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毓才楼三楼学术报告厅
主讲内容提纲
一、《解释二》尽可能解决“周期长”问题
二、《解释二》应对原告“举证难、赔偿低”的问题
三、《解释二》强化权利要求公示性,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四、《解释二》厘清了专利权和其他权的边界问题
1、间接侵权制度
2、禁令的例外情形
3、生产经营目的
五、
标准必要专利
六、补遗
讲座实录(三)
五、标准必要专利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我说两点。目前对标准必要专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视角即竞争法、专利法以及合同法。我觉得司法解释仍然局限在或者主要聚焦在专利法这个系统,并不涉及到竞争法的一些问题。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太复杂,涉及到的行业政策、产业政策比较多。09年司法解释我们曾经设计过一个条款,写了很多条,比较复杂,后来觉得大而全的这种思路,不太现实
。所以在13年标准委员会发了暂停规定之后,我们就采用和它步调一致的思路,他现在已经规范到什么程度,我们就在已规范的框架下做,把一些各方都能接受的非常典型的问题固定下来。

强制性标准怎么解决,专利信息没有明示的情况怎么解决,包括国际标准问题,实际上是留白了,也只能留白。因为现在各方都不能达成一致,而且实践中又很复杂,写上一个就有可能出现挂一漏万的情况。所以大家看条款的时候,一定不能举一反三,要严格对号入座,对不上的时候,也不能
简单地
做反向的推理。我们仍需要在个案里面不断进行摸索,根据侵权责任法或者专利法侵权的基本判定规则来。
六、补遗
接下来说一下补遗的一些条款,总共有7条。对于这些条款,并不意味着删掉了最终没有通过就是错的
。有些
留给将来在典型案例、司法政策中来解决;有些是因为对界限标准有一些讨论,需要再进一步研究
;还有一些问题是司法解释
本身
解决不了的,是专利法
应该解决的问题。
今天我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有关专利侵权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的指导思想,以及
有关条文起草中的
主要考虑,

供大家参考。
我希望在接下来的时间,能够听到大家的一些评论或者问题,谢谢

点评与问答环节
主持人李雨峰:
下面有请四位嘉宾点评。
 
嘉宾喻志强:
今天对我们所有在场的人而言,是一种幸运,在这个司法解释刚刚全文颁布、即将生效的时候,我们就有幸请到了司法解释的执笔者来给我们做一个讲解,我觉得非常荣幸。作为一个法官,如果我在自己的法官生涯,能够办一些有影响力的案件,或者像李剑审判长这样,能够作为司法解释的一个执笔人,这两点当中任何一点,都可以足以让我们的法官生涯,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其实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除了制定法之外,还存在司法法,只是我们国家不太认可法官造法,所以客观上存在中国式的司法解释。李剑法官正是这个司法解释的起草者,所以他才能够在今天的讲座当中,以一种类似于拉家常的方式娓娓道来。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没有,
李剑审判长
没有
讲稿,
都给大家慢慢道来,将本来有些抽象,有些枯燥的专利法的司法解释都讲得这么生动。
    
点评不敢当,我就说三点感触吧。
其一就是李剑审判长所谈到民事行政二元分离的格局所带来的一些困境以及我们司法解释所做的一些努力。这在专利审判当中,的确是一个顽疾,而这一点在中国表现得尤为充分,或者是被放大了。一个方面因为专利授权的程序本身就比较冗长,如果要提前宣告无效,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除此之外,我国专利的结构相对而言不是很合理,虽然我们已经是专利大国,但不是专利强国,专利申请量第一,但是质量不是第一。从实际来看,宣告无效的比例也比较大,在审判实践当中,就体现得相对而言尤为充分。一中院最近在清理的一个长期对接案,就是因为这种情形。有这些弊端过后,司法解释也提出了它的解决方案,李剑审判长也谈到了在起草当中其他一些思考的方式。包括在民事当中,是不是可以直接进行一个判定等等。我认为这在现在的立法框架下,虽然只是有限的解决方案,但已经非常不易。
   
第二就是关于举证责任,这也是我们在实践当中头疼的问题,它既包括认定被告人侵权举证困难,也包括认定他获利比较困难,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专利法司法解释(二)》,都做了一些努力,放开了法院调查取证的一些限定性的条件,还有刚才讲到的举证推定,都涉及到怎么样判断初步证据的问题。我们法院前不久遇到一个案件,一个世界知名的软件企业起诉了在国内非常有名的企业,起诉的基础证据就是对方那用了我的软件,然后我就起诉了。原告提出的申请就是要求法院去调查取证,我谈到的是调查取证和妨碍举证的推定与确定损害赔偿有所不同,但道理是一样的,就是怎么样去确定初步证据。按我的理解,初步证据是法官的裁量,但中国的法官基于各种原因往往不敢自由裁量,在英美的一些法官看来,往往是案件到了这个地步的时候,他的司法工作也才开始。
最后一点我想请教一下李剑审判者,宋庭长在答记者问时提到《专利法司法解释(二)》
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经验总结而来的,我注意到一些细节,在指导案例当中就提到了,在过渡期比如生产进口了一个纳入保护范围的产品,在过了专利保 ............

书籍插图:
书籍《专利法》 - 插图1
书籍《专利法》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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