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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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罪刑法定与现代法治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与现代法治的起源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与现代法治的基础、核心
三、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与形式法治
四、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与实质法治
五、形式侧面、实质侧面的统一与形式法治、实质法治的互动
第二章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一、罪刑法定与解释主体
二、罪刑法定与解释目标
三、罪刑法定与类推解释
四、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五、罪刑法定与其他解释
六、罪刑法定与判断方法
七、罪刑法定与阻却事由
第三章 罪刑法定与分则概念
一、汽车
二、印鉴
三、猥亵
四、同居
五、财物
六、毁坏
七、伪造
八、卖淫
九、淫秽物品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张明楷 著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张明楷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2
(法律解读书系)
ISBN 978-7-301-16555-3
Ⅰ.罪… Ⅱ.张… Ⅲ.①刑罚—研究—中国 ②刑法—法律解释—中国 Ⅳ.D92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000682号
书  名: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著作责任者:张明楷 著
责任编辑:白丽丽
标准书号:ISBN 978-7-301-16555-3/D·2536
出版发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http://www.pup.cn
电  话:邮购部62752015 发行部62750672 编辑部62752027 出版部62754962
电子邮箱:law@pup.pku.edu.cn
印刷者:北京宏伟双华印刷有限公司
经销者:新华书店
    650毫米×980毫米 16开本 15印张 216千字
    2009年12月第1版 2010年11月第2次印刷
定  价:25.00元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2752024 电子邮箱:fd@pup.pku.edu.cn
前 言
罪刑法定既是刑法铁则,又是宪法原则,当然也是刑法学的永恒课题。
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法治国思想;法治在刑法领域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先有法治原则,后有罪刑法定原则;也非先有法治思想,后有罪刑法定主义;相反,罪刑法定主义推动了法治原则的形成。
德国法治国思想的源泉是启蒙思想家的见解;而启蒙思想家几乎无一例外地基于封建时代罪刑擅断、国民随时可能遭受不可预测的刑罚惩罚的事实,并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使人民获得自由而提出了种种假设与思想。罪刑擅断给国民造成的痛苦最为严厉,因此保障国民自由的前提,就是实行罪刑法定,禁止罪刑擅断。没有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
罪刑法定主义促进了英国现代法治的形成。戴雪所提出的首要法治原则,便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戴雪的观点,没有罪刑法定原则,就不可能有法治。
奉行罪刑法定主义几乎是19世纪所有文明国家的立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主义是迈向法治国家的第一步,而且是最为重要、至为关键的一步。一个没有实行罪刑法定主义的国家,不可能是法治国家。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旨在限制司法权,与形式法治相对应;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旨在限制立法权,与实质法治相一致;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统一,和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相吻合。换言之,法治的任何含义、价值,都可以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具体内容中找到表现形式。
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刑法》第3条后段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有助于实现罪刑法定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定化,不意味着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化。刑法解释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可谓刑法学的永恒话题。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然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线,既是相对的,也是模糊的。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如何确定刑法用语含义的问题,而是怎样考量法条目的与案件事实,怎么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
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述,但并非仅凭文字就能发现刑法的全部真实含义。一个用语的通常意义,是在生活事实的不断出现中形成和发展的;刑法条文没有固定不变的含义,对成文刑法的解释不可能有终局性的结论,任何解释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解释者应当正视刑法文本的开放性,懂得生活事实会不断地填充刑法的含义,不仅在法条文字中、而且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从而使刑法具有生命力;不要将从具体生活事实中发现法条含义,视为类推解释。
为了从生活事实中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解释者必须正确对待自己的先前理解。对刑法条文存在先前理解,对案件事实存在先前判断,并非异常现象。但是,解释者不可固守先前理解,而应当将自己的先前理解置于正义理念之下、相关条文之间、生活事实之中进行检验;也不要因为他人的解释结论不符合自己的先前理解,就将其归入类推解释。
刑法分则条文并非界定具体犯罪的定义,而是以抽象性、一般性的用语描述具体犯罪类型。刑法分则所描述的犯罪类型虽然有一个明显的核心,但没有固定的界线。即使立法者当初根本没有预想到的事实,经过解释也可能完全涵摄在刑法规范中,或者相反。所以,解释者不能按照所谓立法本意解释刑法;不要认为凡是将立法当初没有预想到的事实解释为犯罪,就是 ............

书籍插图:
书籍《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 插图1
书籍《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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