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 (EPUB全文下载)
文件大小:0.22 mb。
文件格式:epub 格式。
书籍内容:
目录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重整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关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社于2014年01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著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适用提要适用提要为编者所加,仅供理解法律法规使用。 破产法是中国新的经济宪法,对于市场经济主体而言,它是关乎“死”与再生的法律,解决的是市场退出与重整的问题。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2006年破产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是中国转型时期的标志性事件。新的企业破产法,填补了市场经济规则体系中关于退出法与再生法的一大缺口,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新破产法在理念与制度方面有诸多的突破,其主要修改部分及增加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扩大 2006年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 (二)引入管理人制度 原破产法主要是由政府组成的清算组来承担各种破产事宜。2006年破产法第24条第1、2款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这就将整个破产运作交由专业化人士来处理,使破产程序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三)重视债权人自治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选任和监督管理人方面,2006年破产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四)引入重整制度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2006年破产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由于重整制度具有对象的特定化、原因的宽松化、程序启动的多元化、重整措施的多样化、重整程序的优先化、担保物权的非优先化和参与主体的广泛化等特点,这就给了债务人企业一个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破产欺诈是各国破产法所严厉打击的对象,在中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尤为严重。一些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策划各种欺诈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职工利益,破坏经济秩序,有些还是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默许下进行的。 2006年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另外,2006年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出现的“虚假破产”、“恶意破产”等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为整个社会商业信用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六)强化破产责任 2006年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125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担保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 在2006年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这一独创性规定,和中国国情密切相连, ............
书籍插图:
以上为书籍内容预览,如需阅读全文内容请下载EPUB源文件,祝您阅读愉快。
书云 Open E-Library » 企业破产常见法律问题及纠纷解决法条速查与文书范本 - (EPUB全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