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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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王泽鉴
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责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民 法 研 究 系 列
民法物权
第二版
王泽鉴 著
北京市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号 图字:01-2009-3919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民法物权/王泽鉴著.—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1
(民法研究系列)
ISBN 978-7-301-17915-4
Ⅰ.①民… Ⅱ.①王… Ⅲ.①物权法-研究 Ⅳ.①D913.0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197190号
简体中文版由元照出版有限公司(Taiwan)授权出版发行
民法物权,王泽鉴著
2009年7月版
书   名:民法物权
(第二版)
著作责任者:王泽鉴 著
责 任 编 辑:陆建华
标 准 书 号:ISBN 978-7-301-17915-4/D·2705
出 版 发 行: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http://www.yandayuanzhao.com 电子邮箱:law@pup.pku.edu.cn
电   话:邮购部62752015 发行部62750672 编辑部62117788
出版部62754962
印 刷 者:北京大学印刷厂
经 销 者:新华书店
965毫米×1300毫米 16开本 39.75印张 625千字
2009年12月第1版
2010年11月第2版 2010年11月第1次印刷
定   价:58.00元
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或抄袭本书之部分或全部内容。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10-62752024 电子邮箱:fd@pup.pku.edu.cn
总  序
拙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包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民法物权》,自2004年起曾在大陆发行简体字版,兹再配合法律发展增补资料,刊行新版,谨对读者的鼓励和支持,表示诚挚的谢意。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的写作期间长达二十年,旨在论述1945年以来台湾民法实务及理论的演变,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促进台湾民法的发展。《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乃在建构请求权基础体系,作为学习、研究民法,处理案例的思考及论证方法。其他各书系运用法释义学、案例研究及比较法阐述民法各编(尤其是总则、债权及物权)的基本原理、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问题。现行台湾民法系于1929年制定于大陆,自1945年起适用于台湾,长达六十四年,乃传统民法的延续与发展,超过半个世纪的运作及多次的立法修正,累积了相当丰富的实务案例、学说见解及规范模式,对大陆民法的制定、解释适用,应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希望拙著的出版能有助于增进两岸法学交流,共为民法学的繁荣与进步而努力。
作者多年来致力于民法的教学研究,得到两岸许多法学界同仁的指教和勉励,元照出版公司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协助、出版发行新版,认真负责,谨再致衷心的敬意。最要感谢的是,蒙神的恩典,得在喜乐平安中从事卑微的工作,愿民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人格尊严的价值理念得获更大的实践与发展。
王泽鉴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
物权法的现代化
——自由的扩大、效率的提升
(第二版序言)
民法物权编制定于1929年,施行迄今已有八十余年,建立了台湾地区的物权法秩序,明确了产权制度,维护了人民的自由与尊严,有着重大深远的贡献。为因应社会经济变迁,于2007年修正物权编“担保物权”,2009年修正“通则、所有权”部分,2010年2月3日公布新修正的“用益物权”及“占有”部分条文,并于6个月后(2010年8月3日)施行。为配合此项发展,特整理补充拙著,纳入最近判例学说,阐述物权法的指导原则、体系构造及解释适用的基本问题。
物权编修正明定物权,除法律外,亦得依习惯(法)创设,缓和了物权法定主义。所有权发展的重点在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及共有制度,以规范公寓大厦的权利义务关系,调整共有物的管理及分割机制,并明定共有物上债权约定的物权效力。用益物权中的永佃权及典权业已式微没落,设定地役权的,亦属不多,突显了台湾的土地利用关系的变迁。物权编修正,将地上权分为普通地上权及区分地上权两个次级种类;删除永佃权,创设农育权,以强化农地的使用;将地役权修改为不动产役权,扩大物(不动产)及人(不动产所有人、需役不动产使用收益权人)的适用范围;调整典权的内容,以避免争议,此次重大修订能否再现用益物权的功能,实值关注。担保物权的修正明定最高限额抵押权,解决了数十年来因法律不完备而致法院造法的困难,由于抵押权的设定已普遍使用定型化契约,将有助促进融通资金,活跃社会经济活动。占有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平和秩序,为物权的基础,自1803年萨维尼发表著名的占有论以后,一直为民法学的核心问题,因其有助于培养增进概念体系的法律思考方法,提升法释义的素养,特详为论述。
民法物权编已完成全面修正,在传统的基础上加以现代化,加强对所有权的保护;活化用益物权,物尽其用及永续利用的功能,并增设用益物权关系上债权约定物权化的规定;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活跃资金融通,均有助于重构物权法体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物权法的现代化使人民在私法自治上有了更多物权种类的选择及内容形成的自由,提升了资源利用的效率,更进一步维护,体现了人的尊严及人格的自由发展。
本书在各章节之前设有“问题及例题”,包括物权制度的设计及立法上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现行法上解释适用的争议,尤其是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案例,其目的在于引发思考方向,可以作为预习及复习之用,希望读者特为留意,若能共同讨论,形成自己的见解,并尽可能写成简要书 ............

书籍插图:
书籍《民法物权》 - 插图1
书籍《民法物权》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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