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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人民银行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2002.02.20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适应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需要,人民银行日前决定调整对中资银行外汇业务的审批办法。
一、对新设分支机构的本外币业务合并审核。即中资银行各级机构申请开业时,可在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同时,申请开办外币业务。
二、对增开除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变逐级审批为一级审批。即人民银行已批准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办理的外汇业务,可由其总行在《关于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规定的范围内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报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结售汇业务的审批原则和内部审批程序仍维持现行做法。
三、对已开业但尚未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其开办外汇业务的申请不再受开业半年的限制。
据悉,此前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发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中资银行外汇业务准入实行的是分级单独审批。但随着我国加入WTO,中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一级法人体制和授权授信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外汇业务的内部控制逐步健全,风险管理不断加强,并逐步积累了经验,储备了熟悉外汇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专门人才。因此,继续采取特殊的审批办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降低了中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限制了其外汇业务的发展,浪费了监管资源。
此次审批办法的调整,统一了对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中资银行外汇业务无须再单独报批,缩短了审批过程,节省了审批时间。同时,对中资银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也从以往的逐级审批改为一级审批,有利于提高中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其外汇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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