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 (EPUB全文下载)
文件大小:0.09 mb。
文件格式:epub 格式。
书籍内容:
目录
版权信息
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解决路径】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专家提示】
【关联法条】
【相关文书】
1.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2.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解决路径】
1.用人单位应首先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2.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4.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解答】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即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并且要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时间加以说明。法律规定是为了提前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让劳动者得知,便于劳动者重新就业或者提出申辩,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经济上的支配地位肆意地剥夺劳动者的权利。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6日,江苏省沭阳县农民穆某,男,43岁,经人推荐到青伊湖镇某卫生院工作,负责儿童保健,月工资600元左右,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穆某在卫生院工作期间,感到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太低,卫生院在安排学习、培训及工资增幅等方面有歧视,多次向卫生院领导提及此事,卫生院领导却置之不理,穆某因此与卫生院领导常发生矛盾。2007年8月27日,卫生院领导又因工作与穆某发生争执,随即口头通知将穆某辞退,并要求穆某立即结清工资离开卫生院,穆某当日结清工资等离开卫生院。2007年9月14日,穆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不能恢复,则要求卫生院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对该案不予受理。
2007年10月25日,穆某以相同要求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青伊湖镇某卫生院辩称,原告穆某拒绝领取2007年8月的工资,妨碍被告卫生院开早会,且被告卫生院未与穆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沭阳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穆某向被告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于2007年8月27日将原告辞退,原告当日结清工资离开卫生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实际已终止。原、被告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若用人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原、被告双方矛盾激化,被告表示不同意继续聘用原告,双方不能就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协商一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其单方提出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调解不成,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0元。
穆某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沭阳县青伊湖镇某卫生院以口头形式作出的解除与穆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
【案例分析】
本案是因用人单位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案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口头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青伊湖镇某卫生院解除与穆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具体理由如下:
一、穆某与卫生院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简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同形式的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就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穆某经人介绍后进入卫生院,从事卫生院安排的儿童保健的工作,穆某在卫生院中遵守规章制度,按月领取工资600元,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以上事实,可知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是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
二、用人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穆某在卫生院工作期间,虽然对卫生院所给付的报酬不满,但是并没有为此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卫生院在穆某不符合《劳动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解除与穆某的事实劳动关系,本身就是错误的。并且卫生院也没有履行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既没有提前30日通知穆某,也没有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时间,更没有支付穆某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完全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侵犯了穆某的合法劳动权益。
【专家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如果未履行法定程序,将会导致解除行为违法,违法的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还要负责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而劳动者又不希望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可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和收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的工资。
【关联法条】
《劳动法》第25条、第40条、第46条
【相关文书】
1.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裁判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一)标题
可用“民事起诉状”直接作为标题;也可以由案件的案由加文种构成,即“__________纠纷起诉状”,例如,“遗产分割纠纷起诉状”、“ ............
书籍插图:
以上为书籍内容预览,如需阅读全文内容请下载EPUB源文件,祝您阅读愉快。
书云 Open E-Library » 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 - (EPUB全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