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与案例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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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与案例
编者:童卫东 等
排版:AGOOD
美编:大宇
ISBN:9787516206652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审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着力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法律实施问题,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诉讼程序,这部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推动行政争议的解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宣传新的行政诉讼法,使社会各界全面、准确了解修改的内容,保证行政诉讼法全面、顺利实施,由具体参与立法工作的有关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与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的同志编写了本书释义部分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审判长蔡小雪同志撰写了案例部分。最后,由童卫东、张越统稿、审定。本书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特别对修改部分作了重点阐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大家准确把握立法原意。书中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编者
2014年11月
第一部分
导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有人甚至认为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开端。这部法律实施二十多年来,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行政诉讼法实施中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也日渐显现,表现为行政诉讼存在“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主要是实施的问题,但制度本身也存在不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的情况。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要求,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开始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调研工作。到地方基层法院调研,了解行政审判的情况,听取法官的意见;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座谈会,听取行政机关的意见;召开专家学者、律师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和律师的意见;召开全国31个省级地方人大法制机构、政府法制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审议过程中,还两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还对国外的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总结。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反复沟通,形成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原则:一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二是维护行政诉讼制度的权威性,针对现实中的突出问题,强调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三是坚持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维护行政权依法行使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寻求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的平衡,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逐步完善;五是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的经验,把经实践证明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
行政诉讼法修改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出的。修正案草案经过2013年12月、2014年8月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4年11月1日通过,修正案共61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条文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其中,没有修改的25条,修改了45条,增加了33条,删除了5条。主要修改如下:
一、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受案范围决定了受到行政权侵犯的公民权利受司法保护的范围,也决定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范围。原法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对受案范围作了规定,原法第11条第1款列举了八类可以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形。原法第12条列举了四类不受理的情形:一是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是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国外的情况看,一般是概括规定所有的行政争议,除法律明确排除外,法院都可以受理。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之所以采取列举的方式确定受案范围,主要的考虑是当时法制还不完备,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不够健全,加上“民告官”是新生事物,一些基层干部有观念更新的问题。因此,没有采取概括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但同时,原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为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留下了制度空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通过制定其他法律、法规,逐步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知情权、公平竞争权、社会保障权等。实际上,目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已经比较大。此次修改,重点是将实践中已扩大的受案范围在本法中进一步明确,便于执行。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将原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原法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针对的是抽象行政行为,主要的考虑是限定行政诉讼的范围。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是一个相对概念,不科学、不准确,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作过窄解释,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受理,造成立案难的问题。实际上,对什么行政行为可诉,什么行政行为不可诉,法律作了明确列举,没有必要从概念上进行限制。因此,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用“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模糊空间。
二是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纳入受 ............

书籍插图: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与案例》 - 插图1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与案例》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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