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商法刑法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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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民法商法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8
(实用法律法规选编)
ISBN 978-7-227-04530-4
Ⅰ.①民… Ⅱ.①宁… Ⅲ.①民法—汇编—中国②商法—汇编—中国③刑法—汇编—中国 Ⅳ.①D920.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15888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实用法律法规选编·民法商法刑法   法制工作委员会 编
责任编辑 杨敏媛
封面设计 香 榆
责任印制 霍珊珊
黄河出版传媒集团
宁夏人民出版社 出版发行
地  址 银川市北京东路139号出版大厦(750001)
网  址 www.nxcbn.com
网上书店 www.hh-book.com
电子信箱 nxhhsz@yahoo.cn
邮购电话 0951-5044614
经  销 全国新华书店
印刷装订 宁夏捷报商务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 880mm×1230mm 1/32 印张 7.75 字数 186千     
印刷委托书号(宁)0004105  印数 4000册
版次 2010年8月第1版    印次 2010年8月第1次印刷
书号 ISBN 978-7-227-04530-4/D·323
定价 27.00元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编辑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地方人大立法作为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980年以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紧密结合自治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09年底,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170件。这些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自治区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加强自治区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帮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运用法律,促进人们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依法办事、遵守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风尚,增强人们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引导人们依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用法治保证和推动我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实施,我们编辑出版了这套面向社会、面向基层的“实用法律法规选编”丛书。
本丛书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六类顺序编排,主要辑录了国家法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共83件。
本汇编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自治区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实用法律法规选编》编委会
主 编:陈胜利        
副主编:哈 莹        
委 员:朱 赟 郭 昉 杨述文
目 录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 ............

书籍插图:
书籍《民法商法刑法》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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