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的程序治理:无罪命题在中国的艰难展开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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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的程序治理:无罪命题在中国的艰难展开/ 谢进杰等著.—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3 ISBN 978-7-5495-7969-3
Ⅰ.①无… Ⅱ.①谢… Ⅲ.①无罪推定-研究- 中国 Ⅳ.①D925.018.2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6)第049156号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广西桂林市中华路22号 邮政编码:54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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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广大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印刷
开本:787 mm ×1 092 mm 1/16
印张:23 字数:368千字
2016年3月第1版 2016年3月第1次印刷
定价:54.00元
导论无罪的程序治理
刑事程序以罪刑命题为核心,向来关注有罪问题,而容易边缘化无罪问题。无罪问题被有意无意忽视及被边缘化的倾向存在诸多表征,可能体现于行动上公检法机关对待无罪抗辩及无罪裁判的态度,也可能体现于刑事程序机制对待前科、对待羁押必要性、对待刑讯、对待非法证据、对待存疑案件、对待刑事申诉、对待冤案纠正的立场与方法。从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出发,犯罪嫌疑人可能应当成为被告人,也可能不应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能是有罪者,也可能是无辜者,因此,刑事程序运作的最终结果,无论是有罪判定,抑或是无罪结论,都是自然而然的结局。除有罪之外,无罪也应当是刑事诉讼自然进化的其中一种必然结局,无罪处理机制也应当是刑事程序机制不可或缺的必然构成。
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一方面,几乎整个刑事程序机制的设置都朝向定罪的方向,尽管也存有诸如撤销案件、不起诉、无罪判决、错案再审等旨在将无罪案件从刑事追诉与定罪程序中识别出来、分流出去的机制,但这些常规制度装置在以国家追诉与犯罪控制为核心目标,以侦查本位主义、口供依赖主义、卷宗中心主义为特质,以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为基调的线形结构刑事程序体制格局下,有时难免显得多少有些“点缀”的意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刑事程序机制的运作就像是一辆被设定了轨道的治罪“列车”,当一个人从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的那一刻起,他/她几乎就被牵引着朝着被定位为被告人乃至最终被判定为罪犯的方向直驱而去,而诸如刑讯逼供检举、非法证据排除、无罪抗辩、存疑不起诉、疑罪从无、冤案申诉等涉及“无罪”的诉求,往往极容易就被湮没在茫茫的有罪追诉的海洋,既不容易浮现出来也不容易被打捞。典型事例有不少,尤其是,其一就是我们的刑事程序机制长期以来对无罪裁判的规避、替代、异化的态度,导致无罪裁判率超乎正常极低而冤案却越来越多被陆续暴露出来的现象;其二则体现于我们在较长一段时期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回避以及对刑讯逼供、无罪抗辩的不正面回应、不充分说理的态度;其三则体现为几乎每一个冤案的被告人都曾处于被审前羁押、一押到底甚至被错判后一错到底的状态,案件存疑却未能及时得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存疑不起诉或疑罪从无的无罪判决,而冤案矫正则更是难上加难。
从表象上看,如果刑事程序机制的设置是冲着无罪问题而来的,那么就可能会导致刑事程序的“零效益”与“负增长”,故而刑事程序机制的设置似乎就应当是奔着有罪问题和治罪使命直驱而去的——如果不是为了侦查、追诉、审判、惩罚犯罪与落实国家刑罚权,国家要动用刑事程序机制干什么?因此,似乎一切围绕以有罪问题为核心而展开的制度设置与程序运作都是情理之中、无可厚非的。然而,事实未必应当如此。从本质上看,如果刑事程序机制的初衷和使命是从这里出发的,那么,刑事程序机制就不是必不可少、非有不可的了。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刑事程序机制,国家惩治犯罪显然可以更加为所欲为、得心应手,毕竟当代刑事诉讼法大部分都是用来规制国家在侦查、追诉、审判、惩罚犯罪上应当如何如何和禁止如何如何,摆脱了刑事程序机制的束缚,国家惩治犯罪权力的行使显然可以更无拘无束、无所顾忌,更富有成效。究其根本,乃源于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民权法属性。当代刑事诉讼法的本质是程序法、人权法和控权法,刑事程序机制的当代使命在于保障人权、规制公权和捍卫刑事程序正当性。既然如此,刑事程序机制就没有理由不观照无罪问题,甚至如此断言也不为过:刑事程序机制应当首要关注是否无罪的问题,当代刑事程序机制的构建应当以如何防止将无罪的人错误地予以立案、侦查、追诉、定罪、执行为核心命题与首要考量。
为此,无罪推定是刑事程序机制最为基本也是最首当其要的原理。任何人,未经正当的刑事程序确切判定为有罪以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无罪推定促使国家对犯罪实现通过程序的治理,催发刑事程序从传统向现代的结构转型与模式变迁。它以截然区别于有罪推定的立场、态度和方法,来解决如何对待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问题,成为近现代以来国家治理犯罪的制度与实践的前提和基调,定位了刑事程序的基本结构、功能和模式
[1]

。人类社会对以无罪推定为立场与方法对待理性刑事程序机制的坚守与追求很早就显露端倪并取得了制度化的卓著成果,且在“二战”之后推进尤为迅速。《世界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示,“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基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因此应当积极实现“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而这一变迁背后恒久不衰的命题与坚持不变的宗旨,从《大宪章》到《权利法案》,从《世界人权宣言》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始终得到无比肯定的宣示
[2]


然而,无罪推定绝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式的标签或者是一条空洞无物的原则,而应当是蕴含了丰富内涵与实在化规则的制度原理与实践方法。首要的,无罪推定提出了一个前提性的宏观命题,即国家试图实施一切有关罪刑的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与正当程序的框架内,否则将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接着,无罪推定提出了一个框架性的中观命题,即国 ............

书籍插图:
书籍《无罪的程序治理:无罪命题在中国的艰难展开》 - 插图1
书籍《无罪的程序治理:无罪命题在中国的艰难展开》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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