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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罗斯科·庞德 著
沈宗灵 译
楼邦彦 校
2010年·北京
Roscoe Pound
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
1942 by Yale University Press
本书根据耶鲁大学出版社1942年版译出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美)庞德(Pound,R.)著;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ISBN 978-7-100-07421-9
Ⅰ.①通… Ⅱ.①庞…②沈… Ⅲ.①社会法学-研究 Ⅳ.①D90-05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193630号
所有权利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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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美〕罗斯科·庞德 著
沈宗灵 译
楼邦彦 校
商 务 印 书 馆 出 版
(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 邮政编码 100710)
商 务 印 书 馆 发 行
印 刷 厂 印 刷
ISBN 978-7-100-07421-9
20 年 月第 版 开本850×1168 1/32
20 年 月北京第 次印刷 印张
定价: 元
目 录
第一章 文明和社会控制
第二章 什么是法律?
第三章 法律的任务
第四章 价值问题
索 引
第一章 文明和社会控制
据说威廉·詹姆士
[1]
曾经说过,任何一个问题的最大敌人就是这一问题的教授们。他这样说,是指的像医药和法律这类实际活动。在这些实际活动中,从事实际业务的人不断地与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实保持接触。他从经验里得出他的观念,而且必须经常加以改变,并改造他的理论,使其适合于必须应用这些理论的事实。另一方面,教授却从其他人的关系中去认识那些生活和自然界的事实,并且假定这些东西都是别人给予他的。他从这些事实中进行概括并整理出各种概念和理论来,然后再从中推论出更多的概念和理论;根据这些事实,他建立起一套顽强的、违反生活和自然界事实的和非常固执的教义,并企图使生活和自然界符合他的理论模型。对于我们从事各门社会科学的人,这种看法包含着一个警告。仅拿我自己的专门领域来说,当我们回顾过去时,我们见到五十年以前的法官和律师在关于法律的业经证明具有重要意义的运动里,完全走在法学家和法学教师前面,这肯定是真确的事实。那时法律科学到处落后于立法和司法判决的实际进程。律科学一有实际影响时,它就起阻碍作用。我们今天对于上一代涉及社会立法的司法判决感到不满的大部分东西,就代表了当时所教授的最时新的法理学科学。来自各种未被承认的、部分被承认的、未被保障的或未被充分保障的利益的压力,往往使十九世纪的真正法律完全走在当时法学理论的前面。
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那部分法令(precept),包含两种成分,一种是命令性成分,一种是传统性成分。前者是立法者的创作。哲学家通常对立法者提供指导。但是他多半认为自己赋有一种支配的权力。传统性成分是经验的产物。在古罗马,它是从法学家在解答关于法庭上实际争讼的各项问题的经验中产生的。在我们的法律中,它是从法院判决案件的经验中和法官们从有记录的司法经验中努力去寻找对具体争端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判决的原则中产生的。因而,我们就有作为命令的法律,还有在经验的基础上作为对正义的确定和陈述的法律。它们各自谋求建立正义的法令。所以,它们各自都受某种理想的支配。在十八世纪以及在我国的十九世纪前期,自然法理论曾为立法机关和法官提供这种理想。这是对一切民族、一切时代和一切地方都具有普遍效力的一整套理想法令的理论,这批理想法令来自关于一个理想的人打算做和不打算做、打算主张和打算承认别人主张的观念,并且是基于纯粹理性而得出来的。
在罗马法的古典时代以及在十七、十八世纪欧洲和美国的法律中,哲学作为在自然法支配下的法律的指导处于全盛时期。每一本法律著作都有一篇哲学性的导言,而重大的法案往往有一段哲理性的序言。但是除开这个理论所遇到的哲学上的困难以外,自然法不能使自己成为制定和发现法律的一个有用的工具。当自然法自称是理想的和普遍的并来自普遍理性的东西时,正像我一向惯于说的,它事实上是一种实在的自然法,而不是自然的自然法。它是对一定时间和地点的实在法的一种理想化翻版,所以在实际上,这就使法律提供对它本身的批判。例如,当英国人在槟榔屿建立了一个法院,而且必须对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执行司法时有人认为这个法院应受自然法的支配。可是当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韦斯特伯里勋爵
[2]
就这个法院的一起上诉案件适用自然法时,其结果是,普遍的自然法甚至在细节上都是和英国法律一模一样的。
在十九世纪后期,随着自然法的崩溃,特别在英语世界里,我们曾企图不要哲学。事实是,某些法令虽为法院所适用,但其后盾则是法院院长和他的下级部属。这些法令盖有国家的金制印章并为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所支持。这就是我们能够依靠的东西了。这些法令乃是纯粹的法律事实。科学的法学家对于凡是没有这种金制印章和不为强力所支持的任何东西,一概不加以考虑。但是法院和律师一定会告诉我们,这种纯粹的法律事实是一种幻想。他们不能忽视法律中的一种理想成分,即使法学家业已将它丢开不管。当人们要求法院就各种具有同等权威的论证作出发点进行选择时,当人们要求法院解释一项法令的本文时,当人们要求法院将一个标准适用于行为时,法院就离开法学家的纯粹法律事实,而使他们的决定去适应一个理想。因此在本世纪开始时,自然法就必然恢复,虽然并不是始终用这一名称,而且这一次也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关于理想法令的普遍法典。现在自然法的任务不是给我们一批理想的普遍立法,而是给我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即使绝对的理想不能被证实,这种鉴定可以确定和陈述出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并且使它成为对各种论证、解释和适用标准的出发点进行选择的尺度。就像有人讲过的,我们可以有一种内容正在起着变化或形成着的自然法。
因此,在本世纪前期,就出现了法律哲学的复兴。大约在同时,孔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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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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