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与异议之诉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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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执行异议复议与异议之诉
作者:乔宇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11-01
ISBN:9787509396018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凡例
为行文方便,本书中法律法规和部分规范性文件使用简称,具体如下:
1.本书中的法律法规使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为《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为《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为《刑法》,等等。
2.本书中多次出现的法律文件及相关司法解释简称如下:
前言
执行救济程序是近年来执行理论与实务关注的热点问题。执行救济制度既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寻求权利救济所必需,又因部分主体滥用程序权利导致执行实施过程过于延宕而备受争议。如何在畅通执行救济渠道与保障执行效果之间寻求平衡,是困扰我国执行救济程序的一道难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司法解释在解决一部分实践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本书尝试围绕这部司法解释规定,讨论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法律实务问题,另外对执行异议之诉的部分法律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研究。虽然没有对执行救济程序展开面面俱到的分析,但针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热点问题表达了作者自己的看法。由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与执行异议之诉中有诸多问题存在广泛争议,尚未形成共识,作者结合自己在执行局工作的实践经历以及对执行法律问题的理解发表个人观点,对一些问题的解读难免偏颇,仅供执行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参考选择。
本书的内容系在作者给法院系统、高校、学会、律师界授课的讲稿以及在法学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案例分析等文章基础上,重新加工整理而成,反映了作者近几年对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及执行异议之诉初步思考的成果。有些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结论有待继续深入推敲,但因作者工作变动不得不暂时告一段落。本书对执行救济程序的涉猎只是管中窥豹,还有大量新型法律问题有待继续研究。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抛砖引玉,让更多优秀的研究成果推动执行救济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最后,感谢我的父亲母亲、岳父岳母用长辈的慈爱关心照顾我们的小家庭,让我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完成本书;感谢我的爱人王婧女士对我业余写作的理解与支持,让我可以心无旁骛地思考钻研;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胡斌、陈兴编辑,在他们的建议与努力下,本书得以顺利与读者见面。书中表达的内容与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敬请读者们批评指正。
乔宇
2018年6月28日
第一编
执行异议
第一章
执行异议、复议的程序问题
一、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立案问题
(一)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受理程序
1.执行异议立案及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者第22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据此,执行异议立案后应当通知异议人,而通知相关当事人,则可以视案件情况而定,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确与其他当事人无关的,则无通知无关当事人的必要。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这种处理类似于对起诉的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结合《异议复议规定》第3条内容来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也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作出。
2.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处理。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3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关于异议、复议申请材料的范围和具体要求,《异议复议规定》第1条作了以下要求:
(1)申请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异议复议规定》第1条统一要求异议人、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对于异议人口头提出异议并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的做法,原则上不再采用。这一规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提出了更高的程序要求,有利于提高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程序规范化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表述不够清晰规范,但经审查其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能够得出具体的异议申请的,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2)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异议人、复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多地已经实现多证合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和身份证明。要求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便于人民法院识别、查明异议、复议案件相关主体信息。
(3)相关证据材料。异议人、复议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其异议、复议请求成立的有关证据材料。例如,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权利受让合同、已支付价款的书面凭证、已合法占有执行标的的相关证据等,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提供证据材料,主要是指行为责任意义上的证明活动而言。异议人、复议申请人为证明其异议、复议主张成立,有必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在异议、复议审查过程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虽然《异议复议规定》第1条要求异议人、复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但这并不表明异议、复议审查程序对事实的查明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当事人主义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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