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注释本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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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附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4年5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注释本
  著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就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2)鼓励发明创造。通过专利法所确立的专利制度,使得那些具有实用价值和经济意义,被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为专利权人的财产权利,专利权人可以依此在经济上得到利益,这对于鼓励发明创造,调动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人力投入发明创造活动会产生重要的作用。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专利权人对其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他可以通过自行实施其专利而取得收益,也可以通过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而取得被许可人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一般来说,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越广,说明该项专利的经济意义和实用价值越大,专利权人能够得到的收益也越多。此外,在法律保护下的专利技术公开,以及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指定许可制度,都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4)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制定和修改专利法,就是要通过不断完善专利制度,进一步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
  关联法规
  《宪法》第47条
  第二条【专利权的客体】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的客体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
  1.发明。主要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类。产品发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种有形物品的发明,如新的机器、设备、材料、工具、用具等的发明。方法发明是指关于把一个物品或物质改变成另一个物品或物质所采用的手段的发明,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的发明等。
  2.实用新型。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应具备以下特征:(1)实用新型的客体必须是一种产品。非经加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一切有关的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2)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组合而言,即必须是对产品的外部形状、内部结构或者二者的结合提出的一种新的技术方案。(3)实用新型必须具有实用性。即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且在产业上能够制造。(4)实用新型必须是“新型”,即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属于一种“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作为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应具备如下特征:(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2)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或者它们与色彩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3)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4)该外观设计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新的设计方案。但根据本法第25条的规定,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可以通过商标、著作权等法律制度获得保护。
  第三条【专利管理体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专利行政管理体制及专利管理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1款所讲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现行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条第2款的规定所讲的省级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是本级政府所设的专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如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厅(局),也可以是本级政府确定的 ............

书籍插图:
书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注释本》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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