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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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 录
上编 犯罪构成体系
第一章 基本方法
一、从一元体系到多元体系
二、从单纯批判到相互借鉴
三、从纯粹说理到解决问题
四、从形式表述到实质内容
第二章 理论支柱
一、现行体系的成因
二、现行体系的缺陷
三、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合理性
四、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障碍
第三章 逻辑关系
一、刑法目的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违法与责任的关系
三、成立条件与阻却事由的关系
四、两阶层与三阶层的关系
下编 构成要件要素
第一章 构成要件要素概述
一、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二、构成要件要素的机能
第二章 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范围
三、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
第三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
三、理论与司法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一般概念
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基本分类
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立法取舍
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司法判断
五、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认识
第五章 客观的超过要素
一、现实问题
二、思考过程
三、若干说明
第六章 整体的评价要素
一、整体的评价要素的概念
二、整体的评价要素的不可避免性
三、整体的评价要素的认识
第七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一、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概念
二、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
三、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认识错误
四、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共犯过剩现象
五、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事实不明案件
六、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与罪刑法定原则
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
法律解读书系
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
张明楷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PEKING UNIVERSITY PRESS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张明楷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
(法律解读书系)
ISBN 978-7-301-17289-6
Ⅰ.①犯… Ⅱ.①张… Ⅲ.①犯罪构成-研究-中国 Ⅳ.①D924.11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101400号
书 名: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
著作责任者:张明楷 著
责任编辑: 白丽丽
标准书号: ISBN 978-7-301-17289-6/D·2615
出版发行: 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网 址:http://www.pup.cn
电 话:邮购部62752015 发行部62750672 编辑部62752027
出版部62754962
电子邮箱: law@pup.pku.edu.cn
印 刷 者:北京飞达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经 销 者:新华书店
650毫米×980毫米 16开本 17.75印张 257千字
2010年6月第1版 2011年5月第2次印刷
定 价: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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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中国成立后,刑法学直接引进了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这在当时不可避免,现在也无可厚非。林林总总的原因,使得一元的犯罪论体系(四要件体系)独存的局面,在很长时间内得以维持。但可以肯定和应当承认的是,在当今的中国,一元犯罪论体系独存的时代已经结束,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不管是刑法学者还是司法人员,恐怕只能以平和心态迎接和面对多元犯罪论体系并存时代的到来。
学术是在相互批判中繁荣与发展的。不管是维护传统的四要件体系,还是采纳国外的某种犯罪论体系,抑或创立全新的犯罪论体系,都会批判对方犯罪论体系的缺陷。但是,单纯批判对方观点是不够的,自觉或者不自觉地编造对方并不存在的缺陷更不可取;各种学说在批判对方观点的同时,必须反省自己的观点,并借鉴乃至吸收对方的合理之处。
构建犯罪论体系时,既需要体系的思考,也需要问题的思考。一种犯罪论体系是否妥当,不仅取决于其论理性(逻辑性),而且取决于其实用性。当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大多停留在纯粹说理阶段。学者们应当以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犯罪论体系解决各种具体问题,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以“有待研究”去敷衍;既不能牵强地回答,更不能将其他体系的解决方法当作自己所坚持或主张的体系的解决方法。当具体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是由于犯罪论体系所致时,就有必要采取能够解决具体问题的犯罪论体系。
目前关于犯罪论体系的讨论,显得比较形式化,大多是围绕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还是理论概念、犯罪构成应当由几要件组成、构成要件应当如何排列而展开,并没有讨论应当以什么作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人们习惯于认为,从二要件体系到五要件体系,都是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仅仅围绕几要件展开讨论的结局是,形式上相同的犯罪论体系,其实质内容可能大不相同;反之,形式上不同的体系,其实质内容也可能完全相同。这种使外表掩盖实质的局面可能不利于学说发展。所以,对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应当从强调形式的几要件,转变为对实质内容的讨论。其实,是否以违法(不法)与责任(有责)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才是区分不同的犯罪体系的实质标准;如何理解违法与责任,又是外表相同体系下的重大问题。
在明确了犯罪论体系必须以违法与责任为支柱的前提下,应当处理好刑法目的与构成要件、违法与责任、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阻却事由、三阶层与两阶层等关系。
不管是使用犯罪构成的概念,还是使用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要素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从不同角度对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分类,并对各种类型的构成要件要素展开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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