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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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路径】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的关联交易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律文件并能取代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吗?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具备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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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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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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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依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愿意受该仲裁机构所做裁判的约束,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的关联交易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律文件并能取代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吗?
  【分析解答】
  如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利用其在两个公司任职的便利条件促成两个公司缔约,其行为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在此种情况下,即使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认书》、《承诺书》认可其兼职及从事关联交易,上述合同也不能生效,除非股东会追认其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无锡微研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微研公司)
  被告:徐乃洪
  被告:无锡德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森公司)
  微研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竞争行为。2005年4月,微研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认书》,内容为“现无锡微研有限公司承认徐乃洪为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协力公司(无锡德森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职务。该公司系自负盈亏企业,徐乃洪在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微研公司无关。” 2005年6月,德森公司设立,徐乃洪为股东之一,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2月,微研公司和德森公司签订《机器买卖合同》,约定:微研公司将一批报废闲置机器卖给德森公司,总金额为20万元。12月23日,微研公司以公司盖章、法人代表木下宪雄签字的形式向德森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微研公司于2005年12月进口的二手坐标磨床(型号G—18CNC1000)属海关监管设备,监管期为5年,其货款将先由微研公司支付,微研公司承诺5年后将此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德森公司,价格待转让时再商议。12月29日,微研公司和徐乃洪解除了劳动合同。2006年8月,微研公司将德森公司、徐乃洪诉至法院称:微研公司从未同意徐乃洪以协力公司名义设立德森公司,对德森公司作为协力公司既不知情也不认可;对《承认书》、《承诺书》和《机器买卖合同》既不知情也不认可,请求确认《机器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微研公司出具和签署的《承认书》、《机器买卖合同》和《承诺书》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及公司公章,但是未经股东会讨论通过。
  法院审理认为,徐乃洪出资设立德森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总经理时尚担任着微研公司的副总经理,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公司章程。徐乃洪虽提交了微研公司出具的《承认书》和《承诺书》,认为其兼任德森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已得到微研公司认可,签订上述《机器买卖合同》的行为也得到公司的认可。但事实上无论是其兼职的行为还是从事关联交易的行为均未经股东会同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徐乃洪这样的高级管理人员如需实施上述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意见进行,仅凭公司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并不能视为公司的股东或出资人对上述明显违反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可。因此,徐乃洪违背了其对微研公司应负有的忠实义务,客观上损害了微研公司的利益,故确认其代表德森公司与微研公司签署的《机器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徐乃洪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其对微研公司的诚信义务。其中需要探讨的重点问题是:徐乃洪的兼职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但是有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承认书》和《承诺书》为证,这两份书证是否可以证明徐乃洪兼职的正当性以及利用兼职与公司交易的正当性。
  本案中,徐乃洪利用在两个公司任职的便利,促成了微研公司与德森公司缔约,其虽未以个人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合同,但事实上构成“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而本案事实证明,微研公司与德森公司签订的《机器买卖合同》确实并未经微研公司股东会讨论。
  《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微研公司章程规定: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能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徐乃洪在担任微研公司财务部部长的同时担任德森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违反了微研公司章税的规定。《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从《公司法》第149条的字面规定来看,并没有在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之外另行规定其他方式来确认上述行为的有效性。其实,《公司法》第149条的立法意图就是通过股东来监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如果允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确认上述行为的有效性,可能偏离《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导致制度失灵,因为法定代表人本身就是公司的董事、经理。
  从公司法理论上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文书所代表的意思并不等同于股东会决议所代表的多数股东的意思。 ............

书籍插图:
书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 插图1
书籍《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责》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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