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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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第一卷
第1章 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
第2章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3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4章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沿革的主要内容变迁
第二卷
第5章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
第6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完善
第7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种种观点评析和客观界定
第8章 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乡(镇)、村、组农民集体
第9章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多层级行使主体
第三卷
第10章 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的种类
第11章 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之异同点
第四卷
第12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
第13章 《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种种观点
第14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之涉及法律规范实质内容剖析
第15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界定——“二元化”
第16章 二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区别研究
第五卷
第17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18章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
第19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素
第20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元
第21章 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22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六卷
第23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24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25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流转的二元
第26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研究
第27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方式之法律内涵
第28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各种方式之运行法律机理
第七卷
第29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问题
第30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法律规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冲突
第31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问题
第八卷
第32章 《物权法(第二修改草稿)》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33章 《物权法(第三审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第34章 《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内容
第35章 《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成功之处
第36章 《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之不足
第1章 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
要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必须从分析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目前一般提土地使用制度)演变着手。我们认为,农村土地利用制度变迁可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1.1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私人土地利用时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真正确立了农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共同纲领》明确提出:“切实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允许农民自由经营,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即确立了农有农用制度。虽然中共中央于1951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但农业生产互助组没有改变原先个体农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互助组内实行以工换工、等价交换,而土地等仍主要是农民分散经营,仍属农民土地所有权、农民经营土地阶段。显然,这一时期(1949—1952年)没有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壤。
1.1.2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和初级合作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
在初级合作社(1953—1956年)里,虽然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仍属农民所有,但土地的经营已由个体农民经营转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每个农民根据入股的土地、工具和牲畜的多少参加分红。《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7条规定:“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因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组成的基本条件,就是把社员分散经营的土地联合起来,加以合理的和有计划的经营。”即农民以土地入股,集体耕种,收益中包括土地分红部分,显然,土地归农民私人所有,土地处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营,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无产生的土壤。
1.1.3高级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高级社集体经营土地时期
高级社(1956—1957年)取消土地报酬,土地无偿归集体所有,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高级社的集体劳动产品,扣除生产费和提留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外,所余部分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劳动日制的记工办法分配给社员。由于初级社过快转为高级社,使生产关系的变革超越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而没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反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一些主要农产品单位面积产量下降,农民收入普遍减少,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时期,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萌芽的土壤已形成。“包产到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初级形态,出现了第一次冲击“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1956年至1957年,发生于浙江、山西、河南、广东、江西等省的“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的发明权应属于浙江省温州地区永嘉县的燎原农业社。这个社早在1956年5月就开始试行“包产到户”,取得显著成效。短短两个月,温州地区1000多个合作社17.8万农户都实行了“包产到户”,占温州农村总农户数的15%左右。这次冲击,在1957年反右派鸣放、辩论时,被喻作“戴着合作社的红帽子的合法单干”而受到压制,中国农民抵制高级社的创举就此夭折。
1.1.4人民公社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以队为基础的三级组织经营
土地时期从1958年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1959年调整为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到1962年正式确立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由于人民公社的基本特点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平均主义”和“穷过渡”,导致“大兵团作战”,致使劳动秩序混乱,强迫命令,瞎指挥,浮夸风,普遍出现生产无人负责的现象,给社员生活带来一系列困难,是一场大规模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演习。农民抵制人民公社制度的“生产力暴动”时起时落,土地承包制在这一时期(1958—1977年)又四次冲击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土地产权制度。
1.第二次是1959年,发生在河南、江苏等地。河南新乡地区推行了“包工到户、定产到田、个人负责、超产奖励”的土地责任制。全地区有60%以上的生产队将土地分给了农户经营。江苏省一些地方出现了“定田到户,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形式。甘肃省也曾出现过包产到户的形式。后都被扣上“走资本主义 ............

书籍插图:
书籍《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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