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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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
作者:蔡乐渭
出版时间:2019-02-12
ISBN:9787516219089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本书是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重点项目暨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以北京市为中心”(项目号SZ201410028011)的成果,同时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和中央编译局社科基金(项目号12B13)的资助。谨此表示感谢。
序言
俞可平
40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序幕。分田到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革命性的重大改革举措,这也与土地问题直接相关。中国经济在过去40年中迅速崛起,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得益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镇化。无论从规模还是从速度来看,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都创造了世界历史的奇迹。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镇化,都离不开土地的开发和使用。在改革开放后迅速兴起的各类开发区,承载了中国工业化的重大功能。开发区大都是通过城镇地域的拓展来吸引新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实现工业和服务业的集聚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后无论是中国农业的发展,还是中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其实都是一个土地重新调整、开发和利用的过程。
土地的调整和开发,实际上也是一个重新分配土地利益的过程。不仅关系到地方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依附于土地之上的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基本社会经济体制,也关系到城乡居民利益格局的重构。任何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而,土地的征收和开发,不仅事关中国的经济现代化,也事关中国的公民权利保护、城乡社会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
涉及土地征收和开发的利益博弈,最集中地就是体现在土地征收补偿上。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课题组于2006年对全国17个省(市、区),20个地级市、57个县(县级市)、166个乡镇、2749个村庄所做的调查发现:在2749个村庄中,有农民上访的村庄比例达28.9%。东部地区上访的比例达32.5%,西部地区达27.6%,中部最低也达到了24.8%。
对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研究,远不止是一个经济学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问题。它涉及交易公正、行政程序、决策过程、信息公开、社会心理、法律规定和土地所有制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多学科的研究。本书作者蔡乐渭博士具有系统的法学和政治学素养,力图运用治理和善治的分析框架,从法学和政治学的双重视角,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深入的观察和透析,努力寻找现行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根源,以及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出路。这样的研究,不仅对于推进土地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解决土地征收补偿的实际问题也有着重要价值。
《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研究》一书,除了分析框架新颖和观察视角独特之外,还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例如,作者的重点在于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作比较系统的理论分析,但所有这些分析均建立在大量的案例之上,使之言之有据。该书主要是分析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但作者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历史演变也作出了详细的论述,使之持之有故。作者非常清楚,中国的土地制度与西方国家极不相同,为了对此作一比较,本书有选择性地客观介绍了一些亚洲和欧美国家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使之可比较研究。
鉴于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现实重要性,以及本书的翔实资料和独特分析,我很乐于将它推荐给所有对土地补偿问题感兴趣的读者。
2018年11月5日
绪论:作为问题的土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征收的必然性
土地是一切财富之母,是人类最基础的生产生活资料。人们生活的维持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土地,任何建设项目,最终都必须落实到一方土地之上。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主要依赖粗放式增长的阶段时,土地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对于中国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余年,也正是工业化开始全面快速发展的三十余年,在经济成长的过程中,土地一直是极为重要的因素。为保证和推动经济的增长,国家每年都投入大量的建设用地,可以说,没有大规模的土地供应,就没有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快速发展。2005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43.2万公顷,全年审批建设用地34.68万公顷,其中国务院批准用地14.93万公顷,省级批准用地19.75万公顷。
2009年,全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31.9万公顷,比上年增长44.2%,全年新批准建设用地57.6万公顷,比上年度增长44.6%。
到了2014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虽然有所减少,但仍高达40.38万公顷,其中批准占用耕地16.08万公顷。
然而,尽管快速的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但在我国,土地用于建设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一方面,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另一方面,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分别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见,国有土地大部分处于城市之中,可用作新增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数量是极其有限的。相对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庞大的用地量,仅仅依靠既有的国有土地是远远不够的。这样,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要,唯一的出路就在于集体土地,即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然后将这些业已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用于社会经济建设之需。换言之,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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