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3册 第三卷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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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201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
作者:本书编写组
排版:传奇
审核:明天+明天
ISBN:978751186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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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没有·侵权不究

出版说明
为了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需要,应广大应试人员的要求,我们组织编写了《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本套辅导用书根据司法部制定颁布的《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是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可以作为广大应试人员系统复习及应考的必备用书。
  2003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曾组编出版了一套《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得到司法部主管领导、主管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法学界众多专家学者参加编写与修订工作,沿用至2010年,为应试人员参考提供了有益帮助。2011年,我们以2003年辅导用书为基础,根据法学理论发展变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新颁和修改情况,对相关内容和编纂体例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调整和编辑,取消修订版以新版形式发行。在2011年新版基础上,今年又按惯例进行了内容和形式上的修订和补充。
  本套用书在撰写时力求反映和体现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法学基本理论、法律实务与考试需求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结合实际进行了系统阐释,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在内容和体例编排上,为更加方便应试人员复习考试,本套用书结合备考规律,归纳提炼重要、疑难知识点及易错易混知识点和核心法条,进一步充实完善各学科每章的助考性提示内容和主要法律规定,同时增加了有关重要、疑难知识点的案例(实例)阐释,并将新增或调整较大部分内容在目录中加以标示,以方便应试人员对比复习。
  本套用书根据司法考试的试卷内容范围分卷成册,共分3册。即:第一卷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作为辅导用书的配套部分,与3册辅导用书同时发行。
  在本书出版之际,我们向参加2014年新版辅导用书编写工作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参与以上用书编写、审稿及修订工作,特别是曾经参与并为本书奠定基本框架的法学院校、专家学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有关部门及单位给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由于时间仓促,本书疏漏或不当之处,敬请广大应试人员和读者批评指正。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
2014年4月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成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别于一般社会关系。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在法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
  (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在2002年12月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可以预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抛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有限人格权。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

书籍插图:
书籍《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3册 第三卷》 - 插图1
书籍《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3册 第三卷》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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