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纠纷案例选编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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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融资租赁纠纷案例选编
作者:孙瑜 王国军
出版时间:2016-11-01
ISBN:9787301275498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编者说明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合同为主要依据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我们可以将融资租赁行业界定为集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已成为中国近年来发展最迅猛的金融服务业之一。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理事会于2015年11月5日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5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2951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39家,内资租赁公司191家,而外资租赁公司达2721家,占比为92%,呈“野蛮生长”状态。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3.2万亿人民币,比上年底增加1.1万亿人民币,增长幅度超过50%。2015年8月26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国务院办公厅随即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奠定了我国在今后一段时间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行业的总基调。
融资租赁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给立法和司法带来了诸多挑战。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而《融资租赁法(草案)》则仍在继续征求多方意见中。2014年7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09—2013)》显示: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间,单是上海市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就多达145件,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2600余万元;案件数量每年增长迅速,并保持在高位运行。
本书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自有其重要意义。
本书按照一定的体例,从全国法院审判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挑选出若干经典判例,每个案例在体例上分要点提示、案情、审判、评析四个部分,在对案情进行必要的介绍后,邀请相关领域内知名专家学者和资深法官对案件争议的焦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每章精选案例均由全国各级法院判决书加工而成,并尽最大努力还原案情原貌。本书共分八章:第一章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类型,第三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担保责任,第八章诉讼、仲裁及相关问题。本书旨在通过对既有经典判例的深入研究,为实务操作及法律适用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本书适用对象为一切对融资租赁及融资租赁行业感兴趣的朋友们。
本书的最终面世,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和华东政法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贺苏劼、孙锐锋、孙孝、杨琳做了大量的文稿校对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编 者
2015年11月
第一章
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相加。其法律特征有:(1)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构成的;(2)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物、融资的双重属性;(3) 租赁物由承租人自行选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义务;(4) 承租人支付的租金具有特殊性,不是租赁物使用的对价,而是融资的对价;(5) 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6) 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要式、双务、有偿合同。
20世纪50年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形成了五种学说: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契约说,该说将融资租赁视为“附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认为融资租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租赁。二是租赁契约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并无区别,融资租赁本质上就是租赁行为。三是货币借贷契约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名义上是租赁,实质上是借款交易。四是动产担保交易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的特点与目的符合动产担保创设的动机,因此是一种动产担保交易。五是独立交易说,该说认为融资租赁是根据市场需要发展起来的交易方式,是在两个合同基础上成立的自成一类的三边交易。本书认为,当事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融资,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只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参与者控制融资风险、实现融资目的的法律手段,不是融资租赁的本质。
从融资租赁的相关制度设计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融资租赁之实质为借款交易。首先,贷款人以买卖合同的形式监控了资金用途,避免了借款人将资金挪作他用。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贷款人(即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关心,其关注点在于资金出借后能否全额归还。体现在相关制度上就是《合同法》第239条规定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第240条规定的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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