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版法规专辑个体工商户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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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
附: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解读《个体工商户条例》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
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
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发言人解读《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司、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解读《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失去合法住所或经营场所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登记机关是否应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的财产进行审查问题的答复
三、私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股东可否担任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的答复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3年1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注释版法规专辑:个体工商户
        著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一、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
  1.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2.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

书籍插图:
书籍《注释版法规专辑个体工商户》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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