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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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编者:唐青林 黄民欣
排版:凌晨五点
ISBN:9787509386576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中国很多社会公众关注商业秘密是从2010年轰动全国的“力拓案”开始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力拓案主角胡士泰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力拓案”凸显的中国商业秘密泄密问题引发了业内外广泛深思——近年来中国铁矿石谈判频频遭遇挫折,商业秘密泄密是其中重要原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说,“胡士泰案”让商业秘密之于商业竞争的重要性立刻凸显出来。其实不仅仅是钢铁行业,中国其他行业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商业秘密泄露情况。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财产,是企业的生命。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走过100多年历史,《统一商业秘密法》《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英国、瑞典、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国家也经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
我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如何呢?据媒体大量报道,蕴含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正被越来越多的不法者觊觎。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企业缺少有效的商业秘密内部管理机构,只有20%左右的企业将商业秘密交由知识产权部门或法律部门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有45%的企业由办公室、人事等部门兼职管理,有近6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无端泄露或遭他人盗用,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一些企业和科研机构即便设有保密部门,从事保密工作的人员90%以上没有系统地学习过保密管理方法,没有掌握保密防护技术,无法有效开展保密工作,这些企业的保密部门也就形同虚设,商业秘密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意识不强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缺少市场竞争意识。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不择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大量涌现。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几乎每天都有企业商业秘密泄密,带来经济损失。
当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框架已初步建立,司法保护逐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逐年提高。当然,立法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令人欣喜的是,就在“力拓案”判决前夕,2010年3月25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确保企业核心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安全,尤其是有效防范“商业间谍”具有重要意义。
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正如电影《天下无贼》里那段话,“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很多企业并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很多企业表面上签署了保密合同、制定了保密制度、支付了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金,可谓殚精竭虑,可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还是逐年增多。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一个计算机软件公司一夜之间由20人组成的研发团队集体离职;花数年时间苦心研发的新产品,竞争对手居然抢先上市;培养多年的销售经理一夜之间带着所有客户信息被竞争对手“挖”走……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让一些企业家冒一身冷汗。这究竟是为什么?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回答。同时,对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例从各种角度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而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诚然,每个案例值得点评的亮点可能会有很多,但是本书作者不求全面点评每个案例中所有情节,可能仅点评其中之一。
由于本书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遗漏甚至错误在所难免,请各位读者不吝批评指正。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本书作者联系,联系邮箱:lawyer3721@163.com。
唐青林
上篇
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
第一章
中国商业秘密法律规定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定义
商业秘密保护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为了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经济的有序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对商业秘密给予了法律保护。根据该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此基础上,一些部门规章和法律解释更加具体地诠释了商业秘密。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中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并进一步解释:“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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