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法律与政治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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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目录
·传统法律及其近代变革·
《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
晚清公羊学与变法维新
民国法律、诉讼和社会语境下的“习惯”
·体制变革与司法建设·
制度变革与身份转型
北京大学法学共同体之建构与进展
实验法院: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次地方试点
·人物与法律变革·
汪康年与晚清修律中的法权迷思
民国没有反沈派:立宪派司法与辛亥派司法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
刑事案件的新闻追踪与文化观察
·革命政权的司法与政制·
司法“半独立”:陕甘宁边区司法的形态、理念与实践
关于“黄克功逼婚杀人案”的三种叙事
设计民主:延安时期三三制重述
·中外法律互动·
中国与一战:北京政府划定行军区域的相关国际法问题
学术、思想与政治:法政留学生与清末民初的制宪运动
清末北洋时期收回法权与基层司法制度改革
编后记
·传统法律及其近代变革·
《南部档案》所见清代民间社会的嫁卖生妻
吴佩林
摘要
嫁卖生妻行为虽然为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所摈弃,但在民间社会,由于经济的普遍贫困,更因其尚能使其中一部分人达到“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故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而普遍存在。在四川南部县,由于没有像招赘婚、同姓相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那样破坏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秩序,嫁卖生妻没有被官方列入“县中恶俗”。至于闹上衙门,多另有原因,尤以嫁后图索为首要。县官的裁决也是根据乡民不同的诉讼动机,参考但不严格按照律例,并权衡各方利益做出弹性处理。衙门的这种处理方式与底层民众的生存逻辑呈现出相互吻合的一面。
关键词
清代 民间社会 嫁卖生妻 《南部档案》
嫁卖生妻,是指在丈夫尚存又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妻妾的行为。“生妻”即“活人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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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有别于人口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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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嫁卖生妻行为由于与正统伦理道德相悖,不仅为法律所禁止,
[3]
也常是衙门告示禁止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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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志叙事中也通常以“陋俗”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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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谱的记载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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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人的眼光也多将其当作旧社会的“瘤毒”,视其为典型的买卖婚姻,是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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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笔者在阅读新近开放的清代地方档案——《南部档案》
[8]
后,却有趣地发现:在清代四川南部县,官方将招赘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列为“县中恶俗”,却把“嫁卖生妻”行为排除在外。嫁卖生妻为何没有列入其中?生妻为何被嫁卖?买者又有怎样的企图?民间与官方究竟对此行为持何种态度?如果民间认可嫁卖生妻行为,为何又要闹上衙门?对于闹上衙门的纠纷,县官又做何裁决?这背后又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实际?而目前学界对“嫁卖生妻”虽有研究,但所论各有侧重,尚没有确切回答笔者的这些疑问。
[9]
《南部档案》中保存了大量的与嫁卖生妻有关的诉讼档案与契约文书,为我们从一个具体的区域探讨其背后的机理提供了可能。
一 生妻为何被嫁卖
嫁卖生妻的主体通常是丈夫及夫家人。从四川南部县的案例来看,嫁卖生妻的原因错综复杂,同一案件里可能有几种因素并存,因此下文所做的归类仅仅是一个类型学处理。
(一)丈夫方面的问题
第一,丈夫有病导致不能支撑一家的生活。在传统社会,丈夫作为男性,是一家的主心骨,若他有病以致不能正常劳动,一家的生活就难以维持。在此情况下,嫁卖生妻便成了维持生计的一种选择。如咸丰年间,蓬州民漆洪瑞(3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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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幼娶蔡氏为妻,育有二女。因“家贫”,起意到南部县随其胞弟漆洪光做生意。但途中身染寒病,不能度日,便托蔡国保为媒将蔡氏嫁卖王老六(36岁)为妻,获钱5000文,以作养病之资。
[11]
光绪年金兴乡民樊文志(25岁)患病,无力养妻,为求生存,便凭族侄樊宗顺为媒将妻改嫁蒲福喜为室,出具婚约,领取财礼7500文。
[12]
值得强调的是,嫁卖生妻一般都要出具婚约,而婚约所记的嫁卖原因与词状所载往往会不一样。如同治八年(1869),东路积上乡王章佐称其儿子王德金发妻吴氏病故,有洪正文言自己患黄肿病,久治不愈,又兼家贫无钱调治,愿与妻朱氏两离。于是王章佐商同洪正发、洪正太等人凭媒祝家清说与其子,出有手印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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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文约如下:
凭媒书立甘心异(意)愿主婚文约人鸿正文,幼配朱万明之女为婚,情因年岁饥馑,夫妇日食难度,此女东逃西走,氏夫万般无奈,只得邀请家庭与同朱氏娘家人等商议,夫妇甘愿两离。氏夫自行请媒祝家清三面说合,另行改嫁,配夫王德金脚下为婚。凭媒议论,给除(出)财礼钱十二串文整,酒水、化(画)字、脚模手印一并在内。其钱鸿正文亲手领足,不得短少分文。此系二比男从女愿,明婚正娶,不得强逼估抬。日后鸿姓家庭与同娘家人等以(已)到未到不得另生枝节。倘若日后另生枝节,有媒证祝家清一面承担。今恐人心不一,故立甘心异(意)愿主婚文约一纸,付与王姓永远存照。
说合媒证 祝家清
在场人 鸿正魁 鸿正发 鸿正泰 祝学盛 祝家富
依口代书 祝家伦
同治七年十月初十日鸿正文甘愿立出主婚文约是实。(按:此文约有脚模手印)
[14]
而从王章佐的诉词与之前签立的婚约来看,嫁卖生妻的原因是不一样的。王章佐的诉词侧重于洪正文有病,而婚约所言则主要是因为“年岁饥馑,夫妇日食难度,此女东逃西走”。笔者认为,婚约因是双方的一个凭证,其措辞往往会“正式”一些,换句话说,可能会编造事由,以使嫁卖生妻显得更符合情理。
第二,丈夫生理有缺陷也会导致一家贫困,从而选择卖妻之路。发生在同治十三年的一起诉讼案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家住县城的谢心德幼娶邓大福胞妹邓氏为妻,数年后,谢心德残疾,不能维持生计,难顾妻室,于是与他胞弟谢茂德商议,亲出请字,求吴应诚、张何氏为媒,将其妻嫁卖萧万禄为妻,谢心德收财礼钱31串,并出有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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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婚约如下:
立出甘愿请媒作合觅主鬻(媳、妻)文约人□□□同子心德,情余年老家贫,日食难度,兼子心德身带残疾,无力顾持,实出无奈,父子商议,只德(得)将(媳、妻)邓氏改释生路,愿请张何氏、吴永成(按:堂审写为吴应诚。这种同一人名在不同的地方写法不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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