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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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刑法格言的展开(第三版)
作者:张明楷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3-1-1
ISBN:978-7-301-216132-2
价格:49.00元
目录
CONTENTS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罪责越重,刑罚越重
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
法律在惩罚前应予警告
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人
法律不理会琐细之事
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不作为也是行为
原因的原因是结果的原因
紧急时无法律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
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
无犯意则无犯人
不知法律不免责
法律不强人所难
受强制实施的恶行应当归责于强制者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
任何人不因同一犯罪再度受罚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曾为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出版个人专著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一切高尚的诗
都是无限的
就像第一粒橡子
潜藏着所有的橡树
我们可以掀开 一层一层的罩纱
但永远不能露出
最里面的赤裸裸的意义之美
一首伟大的诗
是永远溢淌着
智慧和愉悦之水的源泉一个人和一个时代
凭借特定的关系
穷尽了神圣的甘泉
但是
另一个人和另一个时代
会接踵而来
新的关系会重新培养出来
仍然会流溢出
看不见、想不到的喜悦
——雪莱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代序)
“迄今为止,与人类有关的科学告诉我们,人一直生活在社会中。”[1]“法是社会生活的行为准则(规范)。社会是从事共同生活的人的集团,如果各人恣意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共同生活。因此,既然人要共同生活,理所当然应有行为规范(社会生活的准则)。”[2]所以,有人就有法(Ubi homo,ibi jus),有人就需要法;有社会就有法(Ubi societas,ibi jus)[3],有社会就需要法;法律存自远古(Lex est ab aeterno),时代越糟,法律越多(Pessima tempora—plurimae leges)。
法律的睿智不能以金钱评价(Sapientia legis nummario pretio non est aestimanda)。“法律是最杰出的智慧,代代相继,由经久不断的经验构成,(经由光明与真理的检验)精致而优雅。”[4]没有人比法律规定更聪明(Neminem oportet esse sapientiorem legibus)。“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Fortior est custodia legis quam hominis),这不仅因为对客观存在的各种利益的正确认识与协调是法律的创制与实施的核心内容[6],而且因为有法律就有处罚(Ubi lex,ibi poena),只要实施不法就会受到处罚(Ibi debet quis puniri,ubi quis deliquit),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绝不存在没有适度强制的审判(Jurisdictio sine modica coercitione nulla est);恶行始终受到惩罚(Dolus omnimodo puniatur)。“每个社会都会产生矛盾”[7],人与人之间总会发生争端。对于矛盾与争端,法律的处置比人的处置更衡平(Aequior est dispositio legis quam hominis),这既因为“提供一种替代武力解决争端的途径乃是法律的一个基本的目的”[8],又因为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不偏不倚,法律是正当化的准则(Lex est norma recti)。因此,在产生矛盾与发生争端的情况下,与法律相争比与他人相争更明智(Melius agitur cum lege quam cum homine),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睿智便是愚蠢(Stulta sapientia,quae vult lege sapientior esse)。可见,实行法治是明智的选择。
法律体系中有各种各样的法律,“今天的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最重要的区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之区分”。“‘公法’直接与‘刑法’交汇在一起。”[9]私法隐藏在公法的保护之下(Jus privatum sub tutela juris publicilatet),刑法不仅是私法的保障法,而且是其他一切法律的保障法。[10]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刑法的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立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法律必须得到服从与遵守,为了服从者与遵守者以外的人制定法律毫无裨益(Frustra feruntur leges nisi subditis et obedientibus)。法律是一种规则,适用是规则的生命(Applicatio est vita regulae);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Exsecutio est finis et fructus legis),更是法律的确证;得以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具有效力的法律,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Ibi valet populus,ubi leges valent)。
然而,造法易,执法难(Facile est ferre leges,tueri difficile)。这一古老的格言在当今的社会得到了印证。除了司法体制、司法人员的素质、执法环境、领导者与普通人的法治观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执法难以外,法学者也可能负有责任。因为很多人不勤于解释法律而善于批评法律,不仅背弃了自己的使命,而且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旧刑法典是在实施不久后才受到批判的[11],而现行刑法一经公布就被不少人认为不能“垂范久远” ............
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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