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卢梭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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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2年7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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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社会契约论
  著者:卢梭著,钟书峰译
目录

版权信息
第一章
第一节主旨
第二节论最初的社会
第三节论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节论奴隶制
第五节论始终要追溯至最初的约定
第六节论社会公约
第七节论主权者
第八节论文明状态
第九节论财产权
第二章
第一节论主权是不可让渡的
第二节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第三节论公共意志会否犯错
第四节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第五节论生死权
第六节论法律
第七节论立法者
第八节论人民
第九节论人民(续一)
第十节论人民(续二)
第十一节论诸种立法体系
第十二节论法之分类
第三章
第一节政府概论
第二节论不同形式政府的创建原则
第三节论政府的分类
第四节论民主制
第五节论贵族制
第六节论君主制
第七节论混合制政府
第八节论没有普适的政府形式
第九节论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节论政府滥权及其蜕化趋势
第十一节论政治体的灭亡
第十二节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
第十三节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一)
第十四节论如何维护主权权力(续二)
第十五节论议员或者代表
第十六节论创建政府的行为不是签订契约
第十七节论政府的创建
第十八节论如何防止政府篡权
第四章
第一节论公共意志是不可摧毁的
第二节论投票选举
第三节论推选
第四节论罗马平民大会
第五节论保民官职位
第六节论独裁官职位
第七节论监察官职位
第八节论公民宗教
第九节结语
附录
   第一章
  已有中译本几乎都以“卷、章”或者“篇、章”之篇目翻译本书。从本书篇幅不大、只有两个结构层次、字数不足十万汉字来看,显然上述译文不妥。法语“LIVRE”,除译为“卷、部、篇”外,还可译为“章”。因此,拙译采“章、节”之译。——译注我要探讨的是,从人之本性和法之应然的角度来考察,在世俗法则中,是否存在合理而又确定无疑的执政规则。为避免公正与功利有所偏废,我探讨时将始终力求把权利所许可的与利益所要求的结合起来。

  我并未说明本文主旨如何重要,就直奔主题。人们或许会问,我是君主还是立法者而撰文论述政治问题。我的回答是,都不是,而且正因为都不是,我才撰文论述政治问题。倘若是君主或者立法者,我就不会浪费时间空谈该做什么,而会该做什么就做什么,要么就是保持沉默。

  作者在此处隐晦批评其时的普鲁士国王弗雷德里希大帝。——译注生为自由国家的公民,约翰·加尔文(Jean Cauvin,即John Calvin,1509~1564年,法国人,著名的神学家、宗教改革家、基督教新教的重要派别加尔文派的创始人)进行宗教改革后,日内瓦居民分为五等,最高一等为公民,在日内瓦享有完全的政治权利。卢梭系日内瓦共和国公民;于16岁离开日内瓦而皈依天主教后,在法律上已失去该公民资格,但日内瓦于1754年恢复其公民资格;《社会契约论》出版后,遭到包括日内瓦在内的当局查禁,卢梭愤而于1763年放弃其公民资格。——译注而且是主权者的一员,我认为,无论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的影响是多么的微弱,只要拥有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有义务去研究它们。每当思考政府问题,我都会欣喜地发现,这些探讨不断让我发现新理由去热爱我国政府。

  卢梭把日内瓦共和国称为“自由国家”并声言“热爱我国政府”,可是,他内心很矛盾:虽然相对于当时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封建王权政府而言,日内瓦共和国政府较为优越,但是,其时的日内瓦共和国政府已必然趋向专制,这是卢梭所不愿看到的。——译注

       第一节主旨
  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处不在枷锁中。自以为是他人的主人,却比他人更像是奴隶。何以至此?我不知道。何以合法?我想我能回答这个问题。

  倘若仅仅考虑强力及其导致的结果,我就会这么说:“人们只要处于被迫服从的状态而服从时,就做得对;一旦可以打破身上的桎梏而打破桎梏时,就做得更对,因为使用被剥夺的权利而恢复自由的行为,是正当的,否则,当初夺去其自由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社会法则是创制其他一切法律的神圣之法,可是,这种神圣之法并非天成的,而必定是在约定基础之上创制的。在证明这点之前,我得先证明我前面所提出的观点。

  第二节论最初的社会
  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简称“何译”)以及其他不少译本,均将法语“PREMIERES SOCIETES”(英语为“FIRST SOCIETIES”)译为“原始社会”等,不妥之处如下:(1)若原文为“原始社会”之意,就不会用复数。(2)通观全书,作者并未论述什么“原始社会”。(3)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体系中,只有自然状态或者自然社会与文明状态、文明社会或者政治社会之分,并无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之分,而且他把自然状态或者自然社会当作签订社会契约之前的社会状态。——译注在所有社会中,最古老而唯一自然形成的,就是家庭。即便是这种家庭,子女也只有在没有父亲就不能生存时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不复存在,自然纽带就解体:从父命子从中解脱的子女,从子由父育中解脱的父亲,均同样恢复独立状态。若他们还结合在一起,就不再是自然形成而是自愿选择的结果。此时的家庭本身,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这种普世自由,是人性产物。人的首要法则,是维持生存;人的首要关注,是关注自身。人一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对采取适合自身的生存方式而言,他就是唯一的法官,并从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家庭可谓政治社会的雏形:统治者相当于父亲,人民相当于子女;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仅为自身利益才会让渡自由。它们之间的全部区别是,在家庭层面 ............

书籍插图:
书籍《社会契约论-卢梭》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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