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上卷)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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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楼劲著.—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12
ISBN 978-7-5161-4925-6
Ⅰ.①魏… Ⅱ.①楼… Ⅲ.①立法—研究—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②立法—研究—中国—隋唐时代③法律体系—研究—中国—魏晋南北朝时代④法律体系—研究—中国—隋唐时代 Ⅳ.①D929.2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4)第228900号
出 版 人 赵剑英
责任编辑 李炳青
责任校对 李莉
责任印制 李寡寡
数字编辑 周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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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http://www.cssp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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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 刷 北京市大兴区新魏印刷厂
装 订 廊坊市广阳区广增装订厂
版 次 2014年12月第1版
印 次 2014年12月第1次印刷
开 本 710×1000 1/16
印 张 48.75
字 数 822千字
纸书定价 128.00元(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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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楼劲,男,1957年生,浙江绍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会长。
内容简介
本书以敕例为中心来梳理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立法与法律体系,考证了此期法制发展在各转折点上的史实。其结论是:敕例的主导地位及其与法典的关系,是贯穿于我国帝制时代法制史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线索。在魏晋至隋唐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由于全面贯彻礼、法关系准则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其与北朝汉化、改制等历史进程的合拍,导致了一个不断强调法典重要性的历史运动,这就决定了唐代《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而法律儒家化及相关历史进程在唐代的终结,则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瓦解,并朝类于秦汉律令体系的方向归复。
谨以此书纪念我这十年
引言
《律》、《令》、《格》、《式》作为唐代的法典和基本法律形式[1]
,构成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体系,并挟唐王朝的强劲位势而影响了此后各朝和周边各国的历史进程。因此,研究《律》、《令》、《格》、《式》各自的状态和相互关系,探讨这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作用、地位,不仅切关乎唐史研究,而且涵盖了中古法制史各重大问题,更在认识我国及相关各国近现代法制建设的历史前提时有其意义,历来都受到了中外法制史界的高度重视,相关著述之丰,洵为同行研究我国古代各期之最。[2]
但长期以来围绕《律》、《令》、《格》、《式》的研究,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若干缺陷。尤其是在回溯《格》、《式》及其与《律》、《令》构成相辅而行关系的源头时,许多研究不是拘泥于《唐六典》中的《格》、《式》前身之说而徘徊不前[3]
,就是滞留在程树德、陈寅恪先生构筑的唐律或唐制“渊源”框架内弥缝补阙[4]
,这应当是近年以来相关研究虽外延迅速扩展而水平未见明显提高的重要原因。其实《唐六典》原注述《格》、《式》之源而举例及于东、西魏的《麟趾格》与《大统式》,正犹明人说近世书院而溯至唐时宫中设立的集贤书院,盖仅就其一二端而言,而非云其沿袭于此,倘不能透过名相捕捉主导诸现象的历史实际及其发展脉络,其讨论就难免浮于皮相不得其要。至于程、陈二先生的“渊源”研究框架,程先生侧重于法律修订的因袭关系,陈先生则据此进一步梳理了影响制度的文化“因子”,实际上都只涉及了法律或制度源头问题的一隅而非全体,其所论固皆精卓绝伦并有重大意义,但若仅限于此,就无法对有关法律或制度发展演变的进程展开系统讨论。
必须强调的是,源头问题事关全局。不弄清其如何形成,不关心和深入至主导其演变递嬗的历史进程,就难以抓住《律》、《令》、《格》、《式》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关键,也就无法真正把握它们各自的性状和总体走向。就拿《律》、《令》、《格》、《式》性质和相互关系这个中古法制史界“分歧最大、矛盾最尖锐”的问题来说[5]
,不少论者往往只据《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和《唐六典》卷六《刑部》等处有关《律》、《令》、《格》、《式》的简略表述就率而概括,说《式》是“公文格式”的笑话可能就是这么产生的[6]
。比较深入一点的,则结合文献所载及出土文书所存其文来探其形态,进而推其各自性质和相互关系。遂有《律》、《令》是基本法典而《格》、《式》是其“补充”[7]
,或者《格》是补充法而《式》是“行政细则”[8]
,以及《式》是《律》、《令》、《格》的“实施细则”,是源出于《令》的“非刑律性行政法规”等多种说法[9]
。此外还有《律》、《令》、《格》、《式》是否都是、还是只有《律》是“刑法”之类的纠葛[10]
。这些界定都有其根据和理致,也都存在着内涵交叉、适于此者不适于彼之类的问题。究其共同原因,除以“补充法”、“行政法规”等范畴来概括中国古代法制实际的凿枘不合外,对《律》、《令》、《格》、《式》体系逐渐形成的历史过程及相关问题缺乏研究[11]
,可以说是一大症结。要而言之,在学界对《律》、《令》发展过程较少疑义,看法也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若能对魏晋以来《律》、《令》之外各种敕例的形态及其编纂历程作较为深入的考察,至少可以循其源流来梳理问题,使相关推论和分歧得以在同一个基础上加以讨论和研究,从而深化目前学界对《律》、《令》、《格》、《式》种种性状的认识,并对整个唐代法律体系及其走向作出更为切实的判断。
正是本着源头问题切关乎其形态、内涵、特点和发展线索的认识,有鉴于其已经成为制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薄弱环节,笔者自20世纪90年代起,陆续展开了一些个案研究,目的是要辨正《律》、《令》、《格》、《式》体系形成过程中的相关史实和问题,尽可能解答其中的研究难点和悬疑。大体说来,相关问题和疑难可以归结到两个层面上:
一个层面是《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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