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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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 起 公 诉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 判 组 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附则
版权信息
本书纸版由法律出版社于2013年4月出版
作者授权法律出版社(Publishing House of law)于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其他地区、全世界范围以电子书出版物形式、手机出版物形式、网络产品形式(含对作品的注释改编、整理、汇编)出版发行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本、中文繁体本、英文本以及其他文字本。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书名: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成
著者:刘志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公安部)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7月21日中央军委)第二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依法行使侦查权;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对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依法分别行使检察权、审判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队和地方互涉的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是指部队营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军内人员,是指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设立专章(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就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出明确、具体规定,涉及:刑事立案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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