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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朱庆育 著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民法总论/朱庆育著.—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8
(法研教科书)
ISBN 978-7-301-23062-6
Ⅰ.①民… Ⅱ.①朱… Ⅲ.①民法-中国-研究生-教材 Ⅳ.①D923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191860号
书   名
:民法总论
著作责任者
:朱庆育 著
责任编辑
:郭薇薇
标准书号
:ISBN 978-7-301-23062-6/D·3400
出版发行
:北京大学出版社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5号 10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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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者
:新华书店
730毫米×1020毫米 16开本 37印张 746千字
2013年8月第1版 2013年8月第1次印刷
印 数
:   册
定 价
: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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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科书及其写法(代自序)
(一)
八十年前,胡长清先生在其《中国民法总论》“弁言”中开篇即称:“关于民法著作,大陆诸国及日本多已由教科书的民法书之时代,进于特殊问题研究之时代。”这句话很容易被解读为,“教科书的民法书之时代”系较之“特殊问题研究之时代”更为初级的阶段,更进一步的推论则是,教科书较之研究“特殊问题”的作品更少学术含量。若此解读不至于过度诠释,胡先生应是较早就教科书与专题研究作高下比较的汉语法学家。如今,上述见解已成“常识”,各种学术评价标准中,除非“钦定”教科书,否则前者必不可与后者同日而语。
吊诡的是,民国时期传之后世的著作却多为教科书。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固不待论,其他法学名家如梅仲协先生、王伯琦先生乃至于胡长清先生自己,为人所熟知的作品无不是各自教科书。相反,民国“特殊问题研究”作品至今仍被引用者,虽不能说是绝无仅有,但以寥若晨星形容,当不为过。当然,这一现象可作多种解释,比如,此正可说明民国尚滞留于教科书而未能进入特殊问题研究时代,但无论何种解释,至少可以肯定的是,教科书无妨成为饱含学术价值的经典。
更具说明意义的是德国。德国法系的所有制度、理论几乎全由德国一肩创立,迄今为止,这一法系的其他家族成员并未贡献太多原创思想。依胡先生所信,德国早已进入“特殊问题研究之时代”。1958年,时任马普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并兼任德国比较法学会首任会长的汉斯·德勒教授在德国法学家年会发表著名的“法学上的发现”之演讲,历数十九世纪以来德国法学家堪与自然科学媲美的七项伟大发现,此或可印证德国“特殊问题研究”的辉煌成就。然而,也许更需要重视的是,德国法系之形成,端赖十八、尤其是十九世纪的潘德克顿教科书,作为德国民法典先声的萨克森民法典更几乎是潘德克顿教科书条文化的产物。至于七项伟大发现,虽多由专题论文首发,却无一例外皆以进入教科书为归宿,其中更有若干“发现”或者本就直接由教科书提出(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或者在之前的教科书中已是呼之欲出(如泽克尔的形成权理论)。今日德国法学所尊奉的经典文献,研究特殊问题之作品固然所在多有,萨维尼、温德沙伊德、耶林、恩内克策鲁斯、冯·图尔、弗卢梅、拉伦茨等大家耆宿的教科书亦因其代表相应时代的最高学术成就而历久不衰。
笔者无意表明教科书的学术价值高于或者——稍退一步——不低于研究特殊问题的专著。实际上,二者唯有质量之优劣,而无文体之高下。教科书用以建立学科的整体知识体系,在此意义上,特殊问题之研究若无法融入教科书,或者势将遭遇体系排异而意义有限,或者表明既有教科书的“常规科学”受到挑战。成功的挑战带来“科学革命”乃至于学术范式的改变,而学术新范式的建立,亦以新的教科书之推出为标志。知识其实就在特殊问题之研究催生教科书从而确立“常规科学”、特殊问题研究之新成果挑战“常规科学”从而以新的教科书实现学术范式转换的循环结构中不断实现螺旋式增长。自然科学固不待论,即便是社会科学,这一螺旋脉络亦清晰可见。例如,亚当·斯密创立现代经济学后,经济学范式经历了从古典至新古典的转型;再如,潘德克顿法学开创德国现代法学后,民法学范式由概念法学经由利益法学的过渡转型成为今日评价法学。
(二)
十九世纪正是建立现代法学“常规科学”的时代,而自然科学则当仁不让成为一切“常规科学”的范本。英国边沁—奥斯丁法律实证主义区分“法律是什么”与“法律应当是什么”并将法学的任务限定于回答前一问题,此固然是典型的科学精神之体现;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由法学实证主义(rechtswissenschaftliche Positivismus)而制定法实证主义(Gesetzespositivismus)的发展轨迹,对科学精神的追求亦不遑多让;至若历史法学派仿照自然科学(Naturwissenschaft)的构词法创造“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一词,比附之心更是跃然纸上。
科学的任务在于解释。自然科学旨在解释外在于人的自然世界,法律科学则以规范文本为其解释对象。为了实现如同自然科学般的客观解释,法律解释要求撇除解释者的主观恣意,而规范文本亦被视作外在于解释者的自足存在,如此,类似于自然科学的主客体分立格局在法律科学中得以构建。不同的是,自然世界中,花自飘零水自流,人类认知此等自然现象时,无妨以旁观者身份作客观观察,法律解释的对象则是人的活动产物,解释结果亦关乎人的行为正当性评价。为防止解释者移情置入,法学家遂求诸待解释文本的权威性,以规范的权威性提醒解释者安分守己从而实现解释的客观性。法学家相信,法律规范一经制定,意义即已确定,解释者要做的仅 ............

书籍插图:
书籍《民法总论》 - 插图1
书籍《民法总论》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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