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与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EPUB全文下载)

文件大小:0.63 mb。
文件格式:epub 格式。
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与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编者:本书编写组
排版:demonkai
ISBN:9787509364109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 言
中国的行政诉讼正在走向一个崭新的时代。这个新时代的走向取决于以下几个变量:
第一,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行政诉讼被公认为法治与人治之间界碑性意义的制度设置。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一届党中央通过一系列举措彰显了走法治道路的坚定决心。可以说,中国正处于历史上法治最好的时代。行政诉讼前途光明,行政审判大有可为。
第二,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并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是一次大修,为解决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创设了许多新制度,也为人民法院做好行政审判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第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4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的通过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全面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四,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司法改革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审查权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立案登记制、法官员额制、责任追究制……一系列重要举措的扎实推进,让审判人员感到了更大的压力,也给全社会增加了更多的信心。
正是基于对这些变量的考量,我们认为,行政诉讼的崭新时代,必定也是中国法治的黄金时代。不论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还是法治产品的消费者,我们相聚在这个时代,经历这个时代,记录这个时代,也为这个时代打下各自的烙印。
为了让各方面更便捷、更准确、更有效地参与行政诉讼,我们组织编纂了本书,对行政诉讼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诉讼文书进行汇总,供参考使用。
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一、新旧《行政诉讼法》的表述和引用
行政诉讼文书中凡需要表述新旧行政诉讼法的,可以分别表述为“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引用具体条文时,分别表述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
二、行政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
2.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3.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4.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三、诉讼文书的技术性规范
(一)基本规范
1.当事人名称需要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和诉讼文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出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使用简称。当事人简称在案件来源部分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2.第一次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此后使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
3.文书中所涉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可能准确。引用行政机关文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4.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要依次以“一、”“(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
5.为避免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使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具体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决”。
6.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1.“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词语之后,应使用冒号。
2.“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控告”、“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3.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数字的用法
1.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视不同情况可分别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保持相对统一。
2.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要列条的序号;
(3)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涉及的数字;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四边形、星期五、三棱刮刀、七上八下、第三季度、某部三连一排二班;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
(6)带有“几 ............

书籍插图:
书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与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插图1
书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与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插图2

以上为书籍内容预览,如需阅读全文内容请下载EPUB源文件,祝您阅读愉快。

版权声明:书云(openelib.org)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线非盈利图书馆之一,致力于让每个人都能便捷地了解我们的文明。我们尊重著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您认为书云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参考版权保护声明,通过邮件openelib@outlook.com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您的合理请求。 数研咨询 流芳阁 研报之家 AI应用导航 研报之家
书云 Open E-Library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与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EPUB全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