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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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版序*
少时读H.Maine之AncientLaw及EarlyLawandCustom等书,辄叹其渊博精深,颇有效颦之志,而力有未逮也。及读Malinowski,Hartland诸人类学家初民法律之作,益叹西方诸哲为学之精进,其说方日新月异也,因窃不自量,益有撰述中国法律史之意。
抗战之翌年来滇,授课之余,即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然而书籍缺乏,即以主要之参考书而论,并《宋刑统》亦无之。自视其稿,殊不惬意,初拟束之高阁;第思战时生活不定,原稿保守匪易,曷若付之剞劂,以为他日修订之本。若因拙作而抛砖引玉,海内贤达起而正之,并为新作,他日中国法律之研究,得与西哲东西媲美,则区区介绍此新观点与方法之目的,亦幸而达矣。
此稿甫成,即有海外之行,竟不及复阅一过,其编排校勘等工作,皆由余妻佩琼任其劳,此书之得以不因行色匆匆而废其事者,皆其鼓励襄助之功也。今以此书献之。
又承何器、袁文二君分任抄写校对之烦,亦于此一并致谢。
三十三年护国纪念之前夕临别昆明时自序*本序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初版“序”。
1981年版序
这本书原由商务出版于1947年,〔1〕是根据我在云南大学和西南联合大学的中国法制史和社会史讲稿改写的。出国后加以补充、修改,译成英文,于1961年出版。〔2〕现在中华书局认为该书仍有学术参考价值,要求重印。鉴于目前中国法制史方面着述的缺乏,同意重印出版。
关于内容方面,有几点应该说明的。(一)在昆明写稿时图书缺乏,找不到《宋刑统》,因而不能引证这部法典的条文,这是原书中一大缺陷,英译本出版时才补进了《宋刑统》和其他材料。现既重印此书,自应将《宋刑统》补入,向读者提供比较完整的资料。(二)本书第六章讨论儒、法二家思想。关于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问题,原书出版后,我的看法有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1948年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邀我写稿时,曾就此问题写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3〕后来英译本出版时,我便根据这篇文章,改写了第六章最后一节(第三节),并改小标题为“法律之儒〔1〕《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吴文藻主编,《社会学丛刊》甲集第五种)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
〔2〕Ch'üT'ung—tsu,LawandSocietyinTraditionalChina,(EcolePratiquedes HautesEmdes—Sorbonne,SixièmeSection:ScjencesEconomlquesetSociales.Le Monded'outre—Mer,PasséetPresent,PrenlièreSérie,EtudesIV),Mouton,Paris andTheHague,1961.(《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巴黎大学高等研究实用学院,第六部,经济及社会科学,《海外世界:过去和现在》丛书,第一辑,第四种,巴黎及海牙,穆东书店,1961年版)〔3〕《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
家化”。现重印此书,为了保持原来面目,仍按原书付印,但感到第三节原标题:“调协”不太确切,改为“以礼入法”(该节主要在于说明儒家以礼入法的事实)。同时为了供读者参考起见,将《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作为附录,收入本书。(三)文字方面,除了改正原版中的错字和脱漏字句,及与事实有出入之处作了个别的修改外,其余都按原文排印,无所改动。(四)改写了《导论》和《结论》。
最后有一点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书中有些名词的涵义和概念与现在通用的不同,代表的是我当时的想法。重印此书的目的在于提供法律史方面的资料,仅供研究中国法制史的读者参考。
本书的缺点和局限性在所难免,观点和概念上的错误自更不待言,请读者批评指正。
1981年2月25日序于北京
导论
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书将以二章来讨论家族、婚姻,另二章来讨论社会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密切,我们将以一章来讨论宗教对法律的影响。
此外,意识形态也在我们研究范围之内。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法家而外,从中国法律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儒家的影响最深,所以本书最后一章讨论儒法二家思想,及法律为儒家思想所支配的过程。
讲到法律史本身的问题,这是一部史的研究,无疑将溯及法律的发展过程,并注意法律的变化。本书的第二个目的即在于讨论中国古代法律自汉至清有无重大变化。各朝的法律不同,法典体制和内容、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刑罚以及各种罪名的处分都有所不同。但本书所注意的是重大的变化,而不是那些烦琐的差异,试图寻求共同之点以解释法律之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并进而探讨此种精神及特征有无变化。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书将汉代至清代二千余年间的法律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在各章、节不同题目下加以讨论,以便进行比较,法律在历史上有无重大变化,也就不难判断了。
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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