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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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书名: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编者:唐青林 王玲
排版:袁宏亮
ISBN:9787509343432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前 言
不身经百战,怎能百战不殆?无法亲身经历百战,可以通过研究百案来模拟身经百战。本书试图通过解剖100个公司诉讼纠纷案件,让您迅速“身经百战”,成为精通公司诉讼纠纷处理的法律专家。
本书系对100个实际发生的公司诉讼案例进行分析,都是涉及具体问题的分析及解决。例如:股权受让方在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可否获得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东资格?确认股东资格是以实质要件(出资)为标准还是以形式要件(工商登记)为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继承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的后果?股权转让完成后,未依法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后果?股权转让后,原始股东对公司所存在的虚假出资的主体出资义务是否当然转移至新股东?隐名出资关系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情况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要求其承担出资义务?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认购权?如何行使该项权利?股东知情权的基本内容、丧失股东身份后的前股东是否可以要求行使知情权?公司章程是否可以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前提条件等进行约定?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受期间及次数的限制?股东知情权是否可委托律师或会计师等第三人代为行使、可否要求公司提供原始凭证?股份有限公司可否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份的转让?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与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区别?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的被告是谁?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未达法定要求,股东可否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立失败并造成一定损失,各出资人如何承担责任?未被登记为股东且未能参与公司经营及行使股东权利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属隐名股东?公司设立前的债务,发起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满足哪些条件时,股东可起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对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其利益的行为直接提起诉讼?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诉讼的诉讼主体是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了有违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的行为,是否就应承担责任?公司人格混同,由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盖章认可自行设立与会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其他公司,并利用关联关系使公司与该其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分立时,资产和负债的责任承担主体?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是否需要直接通知债权人?股东对债权人需承担何种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能否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为由,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清算组成员的构成、清算组的议事机制以及清算的结束?公司未经清算就被注销,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清算组成员在何种情况发生时需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可否要求股东对公司清算过程中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书针对100个实际公司诉讼案例进行分析,是解决具体微观问题的,因此本书不以理论深厚为特长,而是以务实为特点,以解决一线实战律师遇到的具体实务问题为目标。因此本书适合从事公司诉讼业务实务工作的相关法律界人士参考。
本书不足之处,欢迎读者不吝批评指正!
唐青林 王玲
2013年8月20日
第一章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导 言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公司股东通过向公司进行实际出资而取得股权,并通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表现出来。实际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而在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股东名册的记载对外公示则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由于股东资格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前提,故明确股东资格的取得条件、认定标准等对股东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股东资格的取得
按照《公司法》及商法的一般原理,股东资格的取得按照取得的方式及程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是指股东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又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两种。设立取得的股东资格需满足股东实际缴纳出资,且公司依法成立两个条件;增资取得的股东资格条件则更为苛刻,股东需实际缴纳出资,且需满足《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股权人处取得的股权,包括转让、继承、赠与、互易取得和因公司合并等取得股东资格。其中,又以受让股权而取得股东资格最为常见。
对于转让取得股东资格,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法律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即必须书面就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且需经其他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同时就该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还具有优先购买权。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尚存较大争议,主要包括:(1)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股权确认的依据;(2)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依据;(3)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内容作为股权确认的依据。
实质上,股东出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均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但最终以哪一标准确认股东资格主要取决于争议当事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对外。当公司或股东与第三人发生争议时,应主要审查工商登记。因工商登记是一种证权性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是基于对工商登记的信赖作出判断,且法律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但被冒名登记的除外。
(二 ............

书籍插图:
书籍《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插图1
书籍《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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