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注解与配套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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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含最新司法解释)注解与配套 第三版
CIP号:
第155639号
ISBN:
978-7-5093-5487-2
中图分类:
D923.25
关键词:
担保法-法律解释-中国
北京,2014/10,中国法制出版社
版次:
3
印次:
1
价格:
18.00
字数:
150
开本:
850×1168 1/32
语种:
中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袁笋冰 策划编辑
袁笋冰 责任编辑
罗莎 责任编辑
杨泽江 封面设计
目录
出版说明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1.如何把握物权法同担保法的适用关系?
第二条【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2.担保人不履行具有担保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应怎样处理?
第三条【担保基本原则】
3.如何认定恶意抵押?
4.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
5.以物设定反担保时,在主债务尚未到期,保证人尚未代偿时,保证人可否以债务人违约为由主张提前实现担保物权?
第五条【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6.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7.抵押合同无效导致抵押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以抵押物价值为限?
8.《物权法》和《担保法》对独立担保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物权法》施行后,如何确定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
9.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原告没有起诉担保人,在诉讼中经法院行使释明权,仍没有申请法院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这时,法院是否必须追加担保人参加诉讼?
10.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1.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12.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是否要承担合同无效的结果?
13.主合同并无真实的贸易背景,却以进口货物为名,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担保人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保证人资格】
14.村民委员会有无保证人资格?
15.公司可否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6.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遗漏担保债务的,改制后企业是否还需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1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如何处理?
18.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应否追加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共同保证】
19.共同保证中的保证责任是如何承担的?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保证合同的形式】
20.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承保的意思表示?
21.如何理解口头合同的效力?
22.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另外担保可否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额保证合同】
23.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是否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
第十五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24.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一方或第三人如出具“保证你不用承担经济损失”之类的承诺函,且已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能否视为担保函?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
25.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依原执行依据直接申请执行被保证人?
26.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27.保证人主要可基于哪些情形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28.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又重新对原债务进行了确认的,保证人是否需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29.借新贷还旧贷,担保人是否仍应依其承诺承担民事责任?
30.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3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3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没有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33.既有债务人自己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保证,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人放弃相应抗辩权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保证责任的免除】
34.保证人所作保证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是否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抵押相关概念】
35.在同一财产上并存法定抵押权和约定抵押权的,如何处理?
第三十四条【抵押财产的范围】
36.能否以未来财产作抵押?
第三十五条【超额抵押的禁止】
第三十六条【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37.单位将房产分配给职工后,将该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38.抵押人违反“房地一体”原则,未将房产与地产一并办理抵押登记,或将房产与地产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如何处理?
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
39.如何界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
40.标的物在查封、扣押、监管期间,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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