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和举证问题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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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名: 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和举证问题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1.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都有哪些?计算依据是怎么样的?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日18时30分许,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沂新线由北向南行驶至4公里100米处时,追撞于前方顺行的尹某手扶拖拉机尾部,造成尹某受伤及小型轿车乘车人郭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尹某入县医院住院治疗16天,共产生医疗费34895.60元(包括被告高某垫付医疗费1000元)。尹某住院病历载明的伤情为:头皮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2013年5月28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高某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为由,做出了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尹某及乘车人郭某、张某无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年5月30日,尹某所有的手扶拖拉机车辆损失价格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2725元,尹某支出车损鉴证费150元。事故发生后,尹某支出车辆施救费1200元。尹某出院后,支出病历复印费10元。后经县司法鉴定部门认定,尹某构成十级伤残。
  另外,高某所有的肇事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2013年6月1日,尹某以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将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尹某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表、诊断证明书、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书、车损价格鉴证费单据、病历复印费单据、车辆施救费单据、交通费单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高某驾驶小型轿车追撞于前方顺行的原告尹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尾部,造成原告尹某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因被告高某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被告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尹某及乘车人郭某、张某无事故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小型轿车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售后服务及保险理赔机构,应依法对原告因该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负有直接赔付的义务。对于原告所受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外部分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高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7条第2款、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第7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3142.08元(具体分项: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711.04元、护理费71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元、伤残赔偿金18892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其余经济损失26980.6元由被告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交强险:其全称是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案例评析】
  上述案件是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赔偿内容来划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两大类,结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各类赔偿项目及相关计算进行分类阐述。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是指基于人身伤害而产生的赔偿项目,主要有: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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