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诚信义务范围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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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解决路径】
1.公司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是否须负举证责任呢?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关联法条】
2.在股东与公司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董事首先向公司履行的是诚信义务吗?
【分析解答】
【基本案情】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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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版权信息
本书由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编写,版权归法律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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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董事的诚信义务范围
著者:法律出版社数字出版中心
【解决路径】
1.仲裁。仲裁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依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并愿意受该仲裁机构所做裁判的约束,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2.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诉讼。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1.公司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诚信义务,是否须负举证责任呢?
【分析解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为公司的管理者,其履行职务的行为对公司利益影响重大。实践中,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个人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怠于履行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为此,《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及法律责任。原告公司起诉认为上述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并要求赔偿的,应当负举证责任,首先证明上述人员有不当谋取个人利益或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次证明公司利益有受损害事实。原告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极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顺通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璟娴
极顺通公司起诉称: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康璟娴在2008年、2009年与北京强纳生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支付代理费3000元;2009年1月,康璟娴、公司四名股东以及会计从极顺通公司各领取了春节慰问金500元;1月至5月,康璟娴在极顺通公司报销了通信费、交通费、停车费、食品费、餐费等共计1540元;5月,康璟娴与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支付法律顾问费15000元;从公司借支现金500元;2010年6月取走法人名章一枚,刻章费20元,以上合计20560元。极顺通公司认为在企业经济困难面临经营危机的时期且公司业务量不大收入不多的情况下,康璟娴的上述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故要求康璟娴赔偿上述20560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康璟娴在担任极顺通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期间,代表极顺通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属于法定代表人行使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权,支付相关服务费是有合法依据的,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康璟娴领取的春节慰问金,有公司四位股东和会计同时领取,不属于报酬,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由股东会决定的规定;康璟娴在极顺通公司报销的通信费、交通费、停车费、食品费、餐费等费用,履行了公司正常的财务手续,且极顺通公司不能证明这些费用是康璟娴私人所用;极顺通公司是主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在处理对内对外法律事务时,作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康璟娴选择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不是在损害企业的利益,而是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康璟娴从极顺通公司借支现金500元,双方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极顺通公司要求返还刻章费,相关事宜双方已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康璟娴现已返还。综上所述,极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极顺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极顺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的判决理由,驳回上诉。
【案例分析】
原告认为康璟娴损害公司利益,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的前提是判断康璟娴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利益,尤其是其作为公司管理者,哪些行为是合法的职务行为。
《公司法》对公司管理者的履行职务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不但规定了其负有的诚信义务的内容,更规定了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比如,《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判断具体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义务要求时,法律上区分了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对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9条作了列举式规定,其宗旨就是要求上述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忠实于公司,不得利用其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损坏公司利益;对于勤勉义务,法律要求上述人员履行职务时尽职尽责,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公司不当利益损失。
本案中,法院逐一分析了康璟娴的行为。首先,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并支付服务费的行为与聘请法律顾问并支付顾问费的行为属于其担任公司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的行为,这些行为使公司受益,其本人并未获取不当利益,符合忠实义务的要求。而且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期办理上述事务,对员工和公司均有益,康璟娴的行为也符合勤勉义务的要求,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康璟娴在公司报销的通信费、交通费、停车费、食品费、餐费等费用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中的费用,除非原告能举证证明这些费用属于康璟娴个人消费,否则不能认定其违反了忠实义务,不当谋取公司利益。事实上,因原告举证不能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最后,康璟娴春节慰问金的行为,因公司全体股东一并领取,可以视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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