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逻辑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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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扉页
版权信息
总 序
前 言
第一部分 公司法的本质
公司契约论①
公司法的强制性结构
公司社区论:法理基础及法律改革
公司法的团体生产理论
鸟、兽与蝙蝠的故事:公司宪政论之发展
第二部分 公司法的运行
有限责任与公司
公司法中的投票问题∗
外部董事的核心信义义务∗
美国股东积极主义与公司治理
第三部分 公司法的未来
公司法的终极
公司治理和所有权结构中的路径依赖理论
公司治理全球化:形式性抑或功能性融合?
总 序
文明,是指人类进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生存方式(行为样态)以及其所创造的成果。其主要标志有八:一是私有制的产生;二是阶级的形成;三是文字的诞生;四是创造财富的能力达到了能够养活一部分无须直接从事生产(获取食物)的人口,从而形成了社会分工;五是国家的正式诞生;六是法律的基本定型并发挥着主要的社会规范作用;七是除了物质生活之外,形成了相应的精神(宗教、艺术、建筑等)生活;八是人类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格达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以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境界。
法律,是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法律文明就是人类文明中与法律相关的各项元素的总和,具体包括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观念),法律规范、法典和判例,法律制度,法律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其相应设施(法院、监狱等),法律教育,法律学术,法律遗存等。法律文明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早期人类(公元前200万年)的非洲能人“奥杜韦(Olduvai)遗址”,其被考古学家初步认定为游群社会,已经出现了“集体决议”、“权力”、“国体”等意识之萌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之后,才与私有制、阶级、军队、国家和文字等一起诞生。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在美索不达米亚南部建立乌鲁克(Uruk)城邦,公元前3100年美尼斯(Menes)统一埃及,公元前2350年印度的村落形成哈拉帕(Harappa)城邦,公元前2070年禹在中国建立夏王朝,分别标志着法律文明在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印度和中国的正式诞生。
人类法律文明诞生以后,至今已经过去了5000多年。在这历史的长河中,涌现了众多的法典、判例、人物、作品和法律事件,吟唱传诵着无数的法律诗歌和故事篇章:《梅腾自传》, 《汉穆拉比法典》,皋陶,摩西,《赫梯国王哈吐什尔和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的同盟条约》, “哈里斯”大纸草,《摩奴法典》, 《法经》,梭伦立法,《十二表法》,柏拉图与《法律篇》, 《圣经》, 《古兰经》, 《唐律疏议》, 《大宪章》,格劳秀斯与《战争与和平法》,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布莱克斯通,《独立宣言》, 《人权宣言》, 《美国宪法》,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与马歇尔大法官,《拿破仑法典》,奥斯汀,康德,萨维尼,梅因,沈家本,梅特兰,霍姆斯,美浓部达吉,罗斯科·庞德,等等。对这些丰富厚重的法律文明遗产进行发掘、整理、研究和总结,对我们了解、吸收和借鉴人类在创造法律、治理社会、促进生产、富足生活方面的经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意义极为重大。
鉴于此,华东政法大学于2015年6月成立了法律文明史研究院,以期为开展上述研究工作提供一个学术平台。编辑出版《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文库》就是这一平台的中心工作之一。由于法律文明史所涉时间跨度很大,上下五千年;牵涉范围很广,涵盖世界众多国家;研究专题非常丰富,耕耘空间极其宽广,光靠几个或几十个人是无法从事这项宏大学术事业的。因此,在法律出版社的支持下,我们尝试搭建一个出版的园地和平台,热忱欢迎全国英才一起参与这一研究工作,踊跃惠赐文稿,以推进我国的法律文明史研究,为繁荣法律学术做出贡献。
2016年2月26日于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文明史研究院
前 言
黄 辉
一、本书的缘起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时间,中国的公司法发展迅速,已经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公司法制度,但同时需要指出,由于各种原因,与国外的公司法相比,中国公司法还是在很多方面存在差距。除了在具体制度方面还有待完善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对于公司法内在逻辑的把握仍显不足,在理论方面缺乏真正的检讨和创新。理论逻辑有助于理解公司法的实然性,从而不迷失于公司法的具体制度和条文之中,同时又可用于评价其应然性,指明立法改革的正确方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评判性地学习和借鉴国外公司法的经典理论对于中国公司法的未来发展意义重大。
我在2011年出版的《现代公司法比较研究——国际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一书中,曾经对国外的公司理论进行了一些简要的评述。这几年来,不断有人对我讲,评述的内容很精彩,但意犹未尽,希望能够读到原文,就像看完了影评更想去看电影一样。实际上,评述中涉及的一些文献已经在国内有翻译或介绍,但并不是全部,对于相关理论的不同偏好导致在引进过程中有所偏颇,如公司契约论备受推崇,但对其不足和其他理论的关注较少,从而难以全面把握国外公司法理论的发展状况。根据朱熹提出的“博学——积累——贯通——推类”的格物致知模式,只有放开眼界,兼容并蓄,在尊重和学习他人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批判性思考,自己才可能进行真正的创新。
因而,本书有两个主要目的。首先,尽量挑选代表性文献,力求观点的全面覆盖,提供一个国际性视野。其次,将相关文献尽量准确、忠实地翻译出来,让读者真正了解原文观点,以纠正目前在引进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理解偏差甚至舛误。为实现上述目的,本书不仅仅是被动地翻译,更有主动地选择。当然,这个选择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但其优点是具有开放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符合我国读者的需要。诚然,本书选取的有些论文实际上后来被其作者放进专著,但坦率讲,真正去读专著可能耗时太长,各章节质量也经常良莠不齐,相比之下,论文独立成章,更具可读性,也是精华之所在。就形式上而言,将核心论文集在一起,更加方便阅读和比较。当然,在读完这些核心论文之后,如有需要和兴趣,还可以进一步去读专著和其他文献。
二、本书的内容
本书一共选取了12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的本质”,包括5篇文章;第二部分是“公司法的运行”,包括4篇文章;第三 ............

书籍插图:
书籍《公司法的逻辑》 - 插图1
书籍《公司法的逻辑》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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