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美国卷-汉密尔顿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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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内容: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珍藏本)·美国卷
汉密尔顿、科恩、库恩等
简介
[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
目录
◆ 前言
◆ 一、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何以是普遍的?
◆ 二、三个初步的问题
◆ 三、对诸自由社会的延伸
◆ 四、对各等级社会的延伸
◆ 五、人权
◆ 六、非理想理论:不从
◆ 七、非理想理论:不利状况
◆ 八、结论性的反思
◆ 注释
前言
我撰写此文得益于许多人的帮助,并将在文章脚注中特别申明。我更应向Ronald Dworkin(罗纳德·德沃金)和Thomas Nagel(托马斯·内格尔)致谢,他们在1990年末和1991年纽约大学的讨论课中对我考虑万民法的初步尝试有诸多建议;还应感谢T.M.Scanlon(斯坎伦)和Joshua Cohen(耶和华·库恩)有价值的评论;感谢Michael Doyle(麦可·多伊尔)和Philip Soper(菲力普· 索普)建设性的通信;同样要感谢的是Burton Dreben(伯顿·德雷本)。我尤其受惠于Erin Kelly(艾尔文·凯丽),她披阅了本文的所有草稿,并提出多种改进,其中大部分我已采纳,她的批评建议对第四节推理线索的修正也起了主要作用。
本文的目的之一是,我只能尽可能扼要地勾勒出万民法是如何从自由正义理念中发展出来;这一正义理念虽接近于《正义论》中我所说的“公平的正义”理念,却较之更为普遍。由万民法,我意指适用于国际法及实践的原则与规范的一种权利和正义的政治观念。在《正义论》第58节中,我已指明,就涉及正义战争的若干问题这一有限的目标而言,有可能从公平的正义发展出万民法。而在这篇关于万民法的概要性论文中,则包含更基本的内容和有关人权作用的考虑。尽管我在此所用的正义理念比“公平的正义”更为普遍,它仍与社会契约的理念有联系,二者建构的程序与论证的多重步骤大多相同。
本文更深的目的在于表明,当有关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扩展到万民法时,其间的政治自由主义旨趣。我们尤其要问:在这种情况下,对非自由社会的宽容应当采取何种形式呢?独裁专制的政体在一个合理的万民社会中想必不会被看成是有良好声誉的成员。但是我们同样不能理智地去要求所有政体都成为自由的;否则,对于有序社会的其它合理方式,万民法本身就没有表达出自由主义固有的宽容原则,更没有尝试去探求达成各理性民族之间协议的共享基础。正如自由社会中的公民应尊重他人完备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及道德学说,只要它们与一种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念相谐和;自由社会同样应尊重其它由完备性学说所组织的社会,只要它们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满足某些条件,从而使该社会遵循一种合理的万民法。
我们要更具体地探询:这种宽容的合理限度何在?这结果是一个秩序良好的非自由社会和一个秩序良好的自由社会都得接受同样的万民法。我在此所指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是和平的而非扩张性的;其法律体系在其自己人民看来是满足合法性所必需的某些条件的;而由此产生的结果之一就是,它尊重基本人权(参见本文第四节)。满足这些条件的非自由社会即我所说的——尚缺乏一个更好的术语——秩序良好的等级社会。这一特例点明了本文的中心论点 , 即任何社会都必须尊重基本人权,而且这样的社会并不一定要是自由的。这也表明,人权的作用正是合理的万民法中的一部分。
一、社会契约论的适用范围何以是普遍的?
1每一社会都会有一观念——即关于如何与其它社会发生关系,如何向其它社会展示它自己;它与它们共存于同一世界,除开某些与其它社会隔绝孤立的情况(以前曾长期如此)之外,它必须阐述某些理想和原则来指导它的对外政策。正如“公平的正义”一样,我所意指的更普遍的自由观念——以下第三节第一部分将详细说明——是从一个假设的封闭自足的自由民主社会状况出发的,它只包含了政治价值而非全部生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扩展这一观念,用以包容一个社会与其它社会的关系并产生合理的万民法,但由于缺少这种扩展,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看来就是由历史决定的、且只适用于自由社会的政治制度及文化。而要给予“公平的正义”及近似的更为普遍的自由观念以充足的根据,至关重要的是表明事情并非如此。
万民法还只是这些正义理念扩展中的几个问题之一,另外还有把它们扩及未来后代的问题,这属于正义储蓄的问题。同样,由于这些正义理念不只把个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还看作是正常且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并具有为此所需的种种能力;在此还需考虑的是,那些或暂时或永久地不具备这些能力的人应得到什么补偿,所有这些将引出好些健康福利上的正义问题。最后,还有野生动物及保护自然的补偿问题。
我们很乐意对所有这些问题最终有个回答,但我怀疑我们能否在作为政治观念的这些正义观范围内作出回答。我希望最好能产生多种合理答案来针对扩展出的最初三个问题:扩及其它社会、扩及未来后代和某些健康福利的情况。关于这些问题,诸种自由正义理念尚不能成功解决。我们可以谈论的是,其一,政治正义理念并不包括一切,我们也不应抱此奢望。或者说,其所涉及的问题可能确实是政治正义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但这些理念对于眼下的问题却都不恰当,尽管它们能适用于其它问题。只有在考察问题本身之后才能表明,这是一个多么大的错误。但我们也不应期待这些理念或任何对政治正义的解释就能料理所有这些问题。
2让我们回到我们的问题上来:把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较之更为普遍的自由正义理念扩展到万民法。要论证这些观点和其它类似观点在其范围内是普遍的,有两种迥然有别的论证方式。举例来说,莱布尼茨或洛克的学说:它们在其权威来源和表述上都是普遍的。我指的是,它们的源泉根据具体情况或是上帝的权威或是神圣的理智;它们的原则能表述成适用于所有理性的存在以显示出它们的普遍性。莱布尼茨的学说是一种创造物的伦理学[anethicsofcreation],它包含作为摹仿上帝形象者的道德观并直接适用于赋有理性的上帝创造物的我们。在洛克的学说中,上帝具有普盖万物的合法权威,自然法——即上帝的法律的一部分,并为我们的天生的理智力量所了解——处处约束我们和所有民族,并具有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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