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大陆:反思五百年的世界秩序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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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第一章海洋征服陆地的神话
一、四百年前的历史
二、两千年以来的历史
三、海洋上的船只
四、海洋民族史
五、海洋文明的精神
六、海洋文明的差序格局
第二章陆地的慷慨悲歌
一、大地上的流民
二、大地上的君子
三、大陆帝国
四、革命
第三章重建大陆
一、普遍的政治哲学
二、退潮
三、告别革命
四、重建大陆
五、中国在世界中的位置
版权信息
重建大陆——反思五百年的世界秩序
作 者:张笑宇
出版人:何林夏
总   序
周边世界看中国,中国看周边世界,自古如此。
古典时期,中国看周边世界,五服之分,华夷之辨,皆非建立在常识基础上;周边看中国,倒是更实用主义,因需调整视角。这差别,原因无二,盖中国不真在乎别人怎么看自己,中国文化是强势文化。
近代以来,东西碰撞,强势的中国文化遭遇更强势的西方文明,前者仍沿袭看周边世界的姿态,一败再败,不明就里,自此陷入混乱,自知与他知失去方向感。
中国人从无认识他人的训练,历史长河中,他人永远是被定义的对象,而非自我认知的坐标,所以,中国人也并不真的知道自己是谁。中国是天下的中心,中国人是天下的主宰。天下的根本逻辑,是神州文化四处布化,是各化外之地的归化。这里没有历史,历史早在布化与归化陈陈相因的循环中终结。
中国人也做过认识周边世界的尝试,比如魏源,比如梁启超,比如顾维钧。所有努力,或不被重视,化作国朝上下共识,或被一次次激烈革命打断,半途而废。中国人始终建立不起对周边世界的常识性认识结构,最终也不能完成自我定位,因此付出的代价,庶几无可计算矣。
然世界离不开中国,中国又岂能离开世界。认识他者,同构于自我认知过程,建立周边世界的常识性认识结构,也是完成自我定义无可取代的前提。只有在完成此项工作的基础上,中国人才能重新构建基于我们自己视角的全球格局体系,从而探索我们的利益所在,为世界规模的和平治理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本丛刊试图为此作出努力。
这努力也是一班有志者的自我教育过程。当代知识人长期昧于小圈子利益,坐井观天,画地为牢,长于“主义”之争,短于建设性批判,局限了他们的视野,混乱了他们的立场。而一个民族的命脉,很大程度系于知识人的全部积累、创造性工作。建立周边世界的常识性认识结构,进而构建全球格局体系,都缺少不了知识人的精密且具宏观视野的基础工作。此一过程艰难而艰深,在开启学习先进国家理念和方法同时,更重要的,是开展自我教育,以使我们全部身心投入到这一工作中来,在其间获得灵感,取得进步。
第一章  海洋征服陆地的神话
一、四百年前的历史
在今天西太平洋和南中国海上的纠纷中,中美两大国一方主张基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主权,另一方则主张自由通行权,这背后的理念纷争已经引发了一系列国际政治问题。这样的立场分歧,不免让人想起四百年前另一场著名的争论。在那场争论中,以荷兰人格劳秀斯为代表的一方主张“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以塞尔登(John Seldon)和弗莱塔斯(Serafim de Freitas)为代表的另一方则主张“海洋封闭论”(Mare Clausum)。就当时的视野来看,这场争论甚至称不上是一场“争论”,因为塞尔登很可能没有读过弗莱塔斯的著作,而格劳秀斯则根本没有回应过这两个人。不过从事后来看,这是一场具有世界意义的争论,它象征着这样一个神话的开端:四百年以来,世界的海洋对世界的大陆进行征服。
这场辩论的大背景是荷兰远洋贸易的崛起冲击西、葡两国对新世界航路的垄断权,它的最初起点似应追溯到1603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捕获葡萄牙商船“卡特丽娜”号。据称,此船货物拍卖所得几乎可匹敌当年英格兰政府的年度开支。此事发生后,公司股东人心惶惶,以为这种捕获实在可以称得上是一种不宣而战。于是,东印度公司雇佣时任荷兰政府国史编撰官的格劳秀斯为此著书辩护,即《捕获法》一书,但此书并未出版。五年后,西、荷签订停战协议,但荷兰人认为有必要为海洋通行自由辩护,以此为荷兰人在印度航路上与西、葡展开竞争提供合法性论述。故此,格劳秀斯将前著《捕获法》加以扩充,写成《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的论点上承16世纪人文主义法学家瓦斯奎斯(Fernando Vázquez de Menchaca)。瓦斯奎斯认为,在任何支配权、用役权或司法权诞生之前,万物均处在自然自由之中:就物而言,自由即物理意义上的不受约束(laxitas);就人而言,自由即精神上不受规制(即便是理性与权利的规制)的能力。任何对自由的限制,除非能带来某种效益(utile),否则便非正当。因此,根据自然法,一切人对一切物有所有权,但根据效益原则,建立私有制却是正当的,因其促进总体效益。此种私人所有制是通过有效取得(prescription)(即持续性的事实占有)造就的法律状况,但这种获取方式不能延伸至海洋或开放性水域。瓦斯奎斯认为,海洋中没有也不可能产生此种私有权,因对海洋的持续占有并不可能,人们只能像使用公共物品一样利用海洋。
格劳秀斯诉诸瓦斯奎斯对第一万民法和第二万民法的区分,认为第一万民法乃“尊严原则”(honestum)的延伸,即人凭借其生而为人而拥有的一种尊严,比如他的意志自由;而第二万民法乃“效益原则”(utile)的延伸,即为生活上便利所设之权利,如用役权、战争权、司法权、契约权等[1]。就第一万民法而言,格劳秀斯认为,上帝造世界各地出产不同,乃为令人类自发互通有无,以加强全人类普遍之友谊纽带;就第二万民法而言,各国间通商与通行自由源出于此,故当得各国协力保护,有敢违背此原则者,则他国可“义讨”之(serves as a just ground for war)。
与此同时,葡萄牙政府亦在本国中选擢才俊加以驳斥,弗莱塔斯也因此成名。他借鉴托马斯·阿奎那之术语与苏亚雷斯的理论,认为若将本来圆融合一之万民法一分为二,则人们得同时有另一明智区分:原初的纯洁状态与后来的堕落状态。在前一状态下,人受自然理性驱使,趋善避恶;在后一状态下,人受社会习俗驱使,划分主奴,分割私产,彼此相互攻讦。则航行与通商权乃为便利堕落 ............

书籍插图:
书籍《重建大陆:反思五百年的世界秩序》 - 插图1
书籍《重建大陆:反思五百年的世界秩序》 - 插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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