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的边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史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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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我们的栖身地——今日美国——乃是世界上言论最为开放的社会。美国人在思想和言论方面,比起其他任何国家的人来说,都更为自由;而且这样的自由胜过了以往任何时候。我们可以曝光各种秘密,不管来自政府大楼还是私家卧室。我们可以批评执政的官员,他们彼此之间也在积极地互揭老底儿,丝毫不用担心会有什么后果。印刷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无论哪种形式,法庭基本上都不会阻止人们按各自的心愿发表意见。甚至那些令人厌恶、耸人听闻的言论,谈政治的、玩艺术的,也可以完全自由地进入思想市场。
其他一些看起来与美国相似的国家——举例而言,比如英国——在关于什么可以说、什么又不可以说这个问题上,往往设定了更多限制。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差异?我们所享有的非同寻常的自由又从何而来?答案似乎不言自明,那就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这条修正案特别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但是,仅靠这条十四个字的规定本身,造就不了我们的伟大自由,因为在过去数十年间,它并没有为批判性言论提供应有的保护。1798年,也就是第一修正案被列入宪法的第七个年头,国会制定了一部法律,以惩治丑化总统的言论。因为撰文嘲讽亚当斯总统(John Adams),一些编辑锒铛入狱。一个世纪以后,因为批评威尔逊总统(Woodrow Wilson)的政策决议,几个可怜虫冒犯了国会制定的另一部法律,被判二十年监禁。
在今天,每一位总统都成了批评和嘲讽的靶子。就算最刻薄的批评家,如果因言获罪,都是我们难以想象的。即使他/她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法庭也会以与第一修正案冲突为由,拒绝受案。可见,这一有关言论与出版的十四字条款,背后暗流涌动,而涵义已然今非昔比。更准确地讲,法官和社会公众对于这十四字条款的理解,发生了改变。
这样的判断,实际是打开了一条尘封的道路,这条道路标志着过往那段不为人知却意义重大的历程:关于宪法的解释,一直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首席大法官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曾说,“我们都生活在宪法之下;但宪法是什么,还得法官说了算。)【休斯:在纽约州艾尔米拉的演讲,1907年。】这话在今天听起来很像是批评家对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的冷嘲热讽。然而,休斯说这句话的时候是1907年。三年后,他出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他认为自己只是在陈述一个明摆着的事实。的确,必须要有人来解释制定于18世纪的宪法和修正案。在以宪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政治体制下,这一重任正是法院的分内之职。
法官不是在真空状态中办案,身处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他们;反过来,社会也会受到法官言论的影响。因此,对于宪法涵义的变迁,历史、法律和文化都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今天,我们说第一修正案确保我们的自由,其实并不仅仅在称颂那简短的十四个字;我们脑海里浮现出了一个法律的万花筒,法官们多年来将修正案适用于各种争议,编织出了一幕幕生动的历史画面。一名持异议人士焚烧国旗以抗议政府,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方式?一笔脱离法律监管的竞选资金,可以看成是应该受到保护的“言论”吗?又或者,不符合事实地大肆攻击某个官员,那个官员能以诽谤为由诉诸法庭吗?
在回答此类问题时,法官通常会考察前人对于类似争议是如何处理的。一个判决就是一个先例,这就是所谓的“普通法方法”(common-law method)。若干世纪以来,先是英国继之以美国,一代代法官逐渐在有关财产、契约以及其他领域建立起了世人所称的“普通法”规则:法律不是靠明确的条文来表现,而是在一个个案件的判决中清晰地展示出来。
通过这种方式发展起来的宪法仿佛一幕戏剧,第一修正案的历史尤其如此。这出长剧从1791年拉开帷幕,一直延续至今,演变成了一个没有结局的传奇。第一修正案向法官也向社会大众提出了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真正需要的自由社会应该是怎样的景象?自由与秩序的边界究竟应该划在何处?“不得制定法律”(no law)以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禁令是绝对的吗?在本书中,我将从法律以及社会的角度来考察第一修正案;在此过程中,前面所提及的部分问题也将得到讨论。
第一修正案的故事,是法官在我们这个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体制中扮演关键性角色最强有力的证明。正如麦迪逊(James Madison)以及其他宪法起草人所说的那样,选民才是共和国的最高君主。然而,我们不要指望不断轮替的多数党来为我们阐明宪法的基本价值,至少在他们的直接利益与这些价值相冲突的时候,勿存幻想;而这样的冲突,在现实中不时出现,而在将来也还会继续存在。只有法官,他们长期任职,而且有义务以超越短期党派冲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因而是表达宪法深层价值的最佳人选。
这就是美国历史给予我们的教益。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在政治结构中居于显要地位,这样的格局一直为美国所独有。其他任何民主社会都不具备这样的特征,即由法官来实施的宪法。在英国,从其帝国时期开始,议会主权原则就占据绝对优势;议会的决定——哪怕有歧视、哪怕不公平——就是法律。不过,20世纪后半期,纵观全球,情况发生了变化。
1998年,以色列最高法院院长阿哈龙·巴拉克(Aharon Barak)在一次讲演中对这一变化进行了阐释。他说:过去,人们相信,依靠多数人的自律自制,就足以保证基本价值得到尊重。然而,在纳粹统治以后,人们得到的经验教训是,“对于多数人的权力,必须要有严格而正式的限制。‘不做’(It is not done)的概念需要一个明确的表达,那就是‘不许做’(It is not forbidden)。”【巴拉克:在希伯来大学荣誉博士授位仪式上的致辞,1998年6月7日。】
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宪政民主制度,将基本议题的最终解释权交到法官手上。先是一直坚持共和制的法国,紧接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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