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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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著作物
第二章 著作者
第三章 著作者人格权
第四章 著作权
第五章 著作权的限制
第六章 著作权合同
第七章 权利救济
第八章 表演者的姓名、肖像权
中文参考文献
外文参考文献
第一章 著作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品作品。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著作物是表达思想或者感情的创作物,隶属于文学、艺术、美术、音乐等范畴。在我国,通常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著作物称之为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解释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因此,作为著作物,需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著作物要件
  ①思想、感情的表达
  ②表现中有创造性
  ③表现的外部性
  ④隶属于文学、艺术、美术、音乐的范畴
  第一,思想、感情的表达是指要作为著作物被认可,必须是人们精神活动的表达。因此,仅仅是一些数据或者历史事件的记载(如神州六号的发射新闻纪录,餐厅菜单等),不能说是思想或者感情的表达,因此不属于著作物。
  第二,表现中有创造性意味着要想作为著作物被认可,必须具有创作性。一般情况下,如果作品中有创作者个性的体现,就可以认为其具有创作性。所以仅仅通过模仿盗用他人作品,不能被称之为著作物。然而,著作物的完成,大部分是在继承前人遗产的基础上,再添加新的知识和自己的创意而完成的。单靠著作者的独创力来完成的情形是很少的,因此,只要作者的个性能够依某种形式表现出来,借鉴他人的成果是必要的,而不仅仅是独创或具有高度艺术性。创作性不论高低,无论是著名画家还是小学生的画,只要其具有个性的体现,我们都认为它们具有创作性。
  第三,表现的外部性意味着将著作物用语言、文字、音、色的形式向外部表现,也就是说,只限于内心的语言、意图等是不能作为著作物受到保护的。虽然必须表现于外部,但是并不要求其完成的程度,因此,对于草稿或创作的某一部分、素描等等,也被视为著作物。另外,著作物并不要求其必须固定(记录)在有形物种上。比如说,将他人的诗歌熟记于心,在其他的场合利用,也有可能成为对著作权人的著作物的利用。
  第四,隶属于文学、艺术、美术、音乐的范畴,这一要件趣旨并不是仅限于这四个领域,也可以理解为精神文化的全部,而属于技术范畴的,如专利法上的发明则不属于著作物。但是由于技术而产生的电脑程序,是由指令的不同组合来表现的,在日本有判例认为电脑程序属于学术的范畴。另外这一要件发挥的作用,是将属于工业所有权范畴的技术,如汽车的外观设计从著作物中分离,作为技术的范畴,从而归入工业所有权的领域进行保护。
  综上所述,只要满足以上四个要件,创造物都可以成为著作物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物的具体事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4
条,著作物的分类具体如下所述:
  文字作品: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
  口述作品: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
  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
  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表情等
  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
  建筑作品: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在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的装置放映或以其他的方式传播的作品这里只不过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所列举出的具体的事例。
  一般来说,只要满足前面论述的四个要件,就可以作为著作物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物的排除对象(不能成为著作物的情形)在《著作权法》里,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不适用著作物(作品)即著作物的排除对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及示例。因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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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著作权—案例探究与分析》 - 插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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