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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公布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12月21日,国务院公开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对20多个行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进行了分类说明。
   《暂行规定》指出:加强能源、交通、水利和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优化能源结构,构筑稳定、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以大型高效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煤电,在生态保护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加强电网建设,优化电网结构,扩大西电东送规模。建设大型煤炭基地,调整改造中小煤矿,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加快实施煤矸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煤电联营。实行油气并举,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和开发利用力度,扩大境外合作开发,加快油气领域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扶持和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石油替代资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积极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指导目录》中,能源产业(含核能)有47项列入鼓励类,限制类6项,淘汰类18项。其中,煤炭列入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分别为14项、4项和12项;电力分别为17项、2项和3项;油气鼓励类6项,淘汰类3项。列入《指导目录》的能源项目如下:
   一、煤炭
   (一)鼓励类
   1、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2、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矿)、高效选煤厂建设
   3、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4、工业及生活用环保型煤开发及生产
   5、水煤浆技术开发及应用
   6、煤炭气化、液化技术开发及应用
   7、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8、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9、管道输煤
   10、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11、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12、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13、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加工)一体化建设
   14、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二)限制类
   1、单井井型低于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3万吨/年
   2、采用非机械化开采工艺的煤矿项目
   3、设计的煤炭资源回收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项目
   4、未经国家或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项目
   (三)淘汰类
   1、未按批准的矿区规划确定的井田范围和井型而建设的煤矿
   2、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
   3、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
   4、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除外) (2007年)
   5、既无降硫措施,又无达标排放用户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产矿井
   6、不能就地使用的高灰煤炭(灰分高于40%)生产矿井
   7、6AM、φM-2.5、PA-3型煤用浮选机
   8、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
   9、PG-27型真空过滤机
   10、X-1型箱式压滤机
   11、ZYZ、ZY3型液压支架
   12、木支架
   二、电力
   (一)鼓励类
   1、水力发电
   2、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3、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4、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5、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6、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7、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8、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9、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10、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11、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12、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13、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14、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15、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16、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17、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二)限制类
   1、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
   2、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空冷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发电机组
   (三)淘汰类
   1、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2、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3、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5万千瓦及以下)
   三、核能
   鼓励类
   1、铀矿地质勘查和铀矿采冶
   2、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先进研究堆、高温气冷堆
   3、核电站建设
   4、高性能核燃料元件制造
   5、乏燃料后处理
   6、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制造
   7、同位素、加速器及辐照应用技术开发
   8、先进的铀同位素分离技术开发
   9、辐射防护技术开发与监测设备制造
   10、核设施实体保护仪器仪表开发
   四、石油、天然气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开采
   2、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
   3、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4、油气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5、提高油气田采收率、生产安全保障技术和设施、生态环境恢复与污染防治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
   6、放空天然气回收利用
   (二)淘汰类
   1、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生产装置
   《指导目录》将作为国家引导投资方向,项目审批,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指导目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未列入《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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