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秉元生活经济学九部曲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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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优雅的理性:用经济学的眼光看世界
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
法的经济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
生活的经济解释:经济学的诗和远方
不完美的世界:熊秉元经济学十五讲
完美的正义:熊秉元谈法律经济学
效益的源泉:捕捉生活中的经济学身影
正义的效益:一场法学与经济学的思辨之旅
版权信息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熊秉元著.—北京:东方出版社,2013.8
ISBN 978-7-5060-6772-0
Ⅰ.①正… Ⅱ.①熊… Ⅲ.①法学-经济学-研究 Ⅳ.①D90-059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191803号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ZHENGYI DE CHENGBEN DANG FALÜ YUSHANG JINGJIXUE)
作者:熊秉元
责任编辑:许剑秋 王端
出版:东方出版社
发行: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113号
邮编:100007
印刷:北京汇瑞嘉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次:2014年5月第1版
印次:2018年6月第10次印刷
印数:57001-65000册
开本:880毫米×1230毫米 1/32
印张:9.25
字数:185千字
书号:ISBN 978-7-5060-6772-0
定价:45.00元
发行电话:(010)85924663 85924644 8592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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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序 熊秉元与法律经济学
初版序
再版序
第一章 法学干卿底事?
第二章 你的房屋,我的房屋
第三章 刻画经济人
第四章 人生而自由平等?!
第五章 个体行为和总体现象
第六章 故事书里的故事
第七章 经济分析的深层意义
第八章 仇人眼中长刺猬
第九章 无怨无悔的爱?
第十章 谁的剑谱,谁的武功?
第十一章 岂止是明察秋毫而已
第十二章 法学和经济学的对话
附录一 奉命行事者无罪?
附录二 经济学者走进法学院
推荐序 熊秉元与法律经济学
王泽鉴
近年来,经济学以所谓“帝国主义”的姿态进入社会科学其他领域,造成重大的冲击,开拓了全新的视野。在本书,熊秉元教授以优雅的漫步方式,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带进法律学,虽未使用图形模式,但仍有数学上的精确,以流畅的散文阐释经济学上的“效率”和法律上的“正义”,并探究二者的关联。本书致力于促进法律人与经济人的对话,架构经济学与法律学的桥梁,对于法律经济学在华人世界的生根和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法律经济学或法律经济分析,于18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成为当代显学。在国内已有若干相关的论文,法律教科书亦有论述,运用此种方法从事专题研究的,亦属有之,但始终缺少一本完整入门的著作。熊教授扼要地说明法律经济学的旨趣,回顾其发展历史,使读者清楚地了解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arry Coase)、盖瑞·史丹利·贝克(Gary Stanley Becker)、理查德·艾伦·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等法律经济学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本书核心内容在于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外部性、理性和自利、财产极大化、单一主人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正义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伟大的经济学家擅长以“小故事”说明“大道理”,例如科斯在其“社会成本的问题”的论文中,以“牧场与火车”为例,建立交易成本与财产权的理论(科斯定理),并借着英国有名的“炸鱼薯条”来阐释社会财富极大化的观点。
熊秉元教授也是一位能讲好故事的经济学家,他提出许多发人深省的问题:子女对于逝世的父母有无“悼丧权”?伤害妇女的嘴部是否侵害其丈夫和子女的“亲吻权”?毁坏他人的骨灰坛如何计算损害赔偿?谋害被继承人应否剥夺其继承权,被继承人能否加以宽宥?本书用数十个具体的故事来建构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体系,读者如果能够系统地加以整理,参考熊教授的观点,作进一步的思考,将有助于培养经济人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熊秉元教授引用不少英美法上的著名案例,说明如何以经济上的效率来处理法律上正义的内涵,深具启示性。吾人所面临的任务是,如何将经济分析应用于本国法的解释适用,易言之,即如何将效率(efficiency)作为一种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作为一种法律解释的方法,纳入传统法学的思维和论证体系。如中国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第二条规定:“民事所适用之习惯,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在传统社会有卖财产先尽亲房或近邻有先买权的习惯。最高法院认为此等习惯于经济之流通、地方之发达,均有障碍,不能予以法之效力(1941年上字第一九一号判例)。此项判例印证了本书所提出的一项历史发展的原则,即在传统社会里,随着工商业生活的开展,经济上效益的考量进入公序良俗或正义的内涵。
熊教授以相当的篇幅讨论越界侵占的问题,并检讨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艾伦·爱泼斯坦(Richard Allen Epstein)的见解,认为从效率的观点,考虑长远的利益,应以回复原状较好。如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者,邻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但得请求土地所有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如有损害并得请求赔偿。”此项规定亦含蕴正义与效率的考量。值得注意的是,土地所有人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其建筑物时,其权利之行使受有“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原则的限制(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第一四八条第一项)。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认为:查权利之行使,是否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应就权利人因权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与他人及国家社会因其权利行使所受之损失,比较衡量以定之。倘其权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国家社会所受之损失甚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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