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与行政·政府之研究 - (EPUB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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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行政——政府之研究
著作责任者:〔美〕弗兰克·古德诺
译者:丰俊功
责任编辑:耿协峰
目录
版权信息
前言
第一章 国家的主要功能
第二章 政治的功能
第三章 中央政治和地方政治
第四章 行政的功能
第五章 行政体制对政治与行政关系的影响
第六章 政府体制尤其是行政体制对政党地位的影响
第七章 民治政府
第八章 党魁
第九章 政党与政党领袖的责任
第十章 结论
附:行政之研究
一
二
三
古德诺
(Frank J. Goodnow,1859—1939)
经典作家小传
古德诺
(Frank J. Goodnow,1859—1939)
美国政治学家、行政学家、行政法学家、教育家。1859年1月18日生于纽约市布鲁克林,1939年11月15日逝于巴尔的摩。曾在美国阿默斯特学院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879)和文学硕士学位(1887),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882),也曾在法国巴黎和德国柏林等地学习。1883—1914年开始在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法律。古德诺是美国政治学会的主要创建人,并于1903年成为该学会第一任主席。1900年参加起草了《纽约市宪章》。1911—1912年任美国塔夫脱总统的经济与效率委员会委员。1914—1929年任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著作有《比较行政法》(1893年)、《政治与行政》(1900年)、《美国的市政府》(1904年)、《美国行政法原则》(1905年)等。其中最有影响的就是这部《政治与行政》,确立了他在公共行政学研究中的开创性地位,并因此而被誉为美国的“公共行政学之父”。古德诺于1913—1914年曾任当时的中国政府顾问,发表过有关中国问题的著述(代表性的有《解析中国》、《中华民国宪法之评议》、《共和与君主论》等)。
名师点评
·在《政治与行政》中,古德诺的最大贡献在于对威尔逊提出的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了进一步的阐释与发挥,形成了关于“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典范。同时,古德诺还对国家行政与政治、法律、政党之间的相互关系,行政与立法、司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行政功能与体制之间的关系等重大理论问题做出了有益探索。这些成就奠定了古德诺在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中的不朽地位,他的行政学思想对于后世的行政学和行政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谭功荣(深圳大学)《西方公共行政学思想与流派》
·随着《政治与行政》一书的出版,政治与行政两分法的观点得到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从而为建立系统的行政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也正是在这之后,在美国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行政学理论,并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胡象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政治与行政两分法:思想渊源及其评价》
·古德诺在其《政治与行政》一书中通篇的探讨立足于两个出发点。一是行政效率,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行政集权论,另一个则是政党政治,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双重责任原则。这两个出发点一起构成了古德诺的民治政府理论。
——佟德志(天津师范大学)《古德诺的政治思想》
前言
本书的目的旨在说明,法律规定的正式政府体制与现实的体制并不总是完全一致,尤其是从美国当前政治现状的角度来考虑,情况更是如此。本书还力图指出,为了使现实的体制与作为正式体制基础的政治理念之间相契合的程度比目前更紧密,我们应该对美国正式政府体制进行哪些方面的改革。
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包括:对政府的活动进行分析,对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考量,并对政党的地位以及我们开始称为“党魁”的领袖地位进行研究。
我们提出的具体补救对策是:首先,按照联邦行政体制的模式,使州行政体制实现更大程度的集权,以期从行政机关的庞大规模中获得权力,这种权力现在已经阻碍了州法律的贯彻执行,因而这才使行政机关从执政的政治考验中解脱出来成为可能;其次,将政党作为一个受法律认可的政治组织置于有效的公共监督之下,以期政党及其领袖能够更加积极地对公共意志做出回应。笔者的好友兼同事富兰克林·H.吉丁斯(Franklin H.Gid-dings)教授应笔者的要求,爽快地答应了审阅本书初稿,并提出了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意见,在此对他表示真挚的感谢。
弗兰克·J.古德诺
哥伦比亚大学
1900年4月1日
第一章 国家的主要功能
经典名句
◆与仅能够提供法律框架的法律形式相比,法外制度对政治体制产生的影响更大。
◆人类的政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性决定的,即由我们是人这一事实来决定。
◆政治是政策或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则是对这些政策的执行。
◆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
《美国宪法》
研究政府问题的大部分专家,都倾向于将自己的研究限定在那些更加引人关注的事实上,而这正是只对正式的政府组织进行专门研究所造成的。因此,大多数研究美国政府的专著都是以美国宪法为开篇和收尾的。诚然,也有些人致力于探讨美国宪法的历史和现状,但是,很少有人试图抛开正式的政府组织而对民众的真实政治生活进行考察。毫无疑问,他们之所以在对政治制度进行探讨时会采用这种方法,我们可以从以下事实中找到原因,即:美国政治科学中大多数声名显赫的学者都是律师,因此,他们不习惯跳出成文法的规定考虑问题。
然而,没有哪一种研究方法比这种方法更能误导学者们对国家的真实政治生活所形成的判断了;这是因为,政府体制的特点不仅是由法律制度决定的,同样也是由法外制度决定的。实际上,事实确实如此,与仅能够提供法律框架的法律形式相比,法外制度对政治体制产生的影响更大。正因为如此,罗马成为帝国以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外仍然保留着共和制的形式。也正因为如此,英国的公法才对君主、枢密院和议会预作了安排。但是,每一个了解英国政府的人都知道,在这些制度当中,没有哪项制度会比内阁更能对英国人的真实政治生活产生影响——而内阁这一机构在英国的法律中从未被提到过。
[1]
约翰·威廉·伯吉斯(John William Burgess,1844—1931),美国政治思想家。
伯吉斯(Burgess)花了很大力气才解释清楚主权和政府的区别,他评论道:“ ............
书籍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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