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 (EPUB全文下载)

文件大小:0.31 mb。
文件格式:epub 格式。
书籍内容:

版权信息
书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编者: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排版:冷月如霜
ISBN:978-7-5093-4098-1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编写说明
针对近年来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日益增多,而解决争议方式地区差异明显等诸多问题,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复议办公室)和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联合编写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一书。全书共分为两个章节,分别为土地篇和矿产篇,并附有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的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编写本书的目的是通过搜集、整理、评析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总结和归纳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加强对全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促进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提高国土资源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旨在推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渠道依法维权,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全书选取的案例皆来自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实践工作,是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选送的行政复议案例中,经过反复研究、精心筛选后确定的。本书选取的案例涵盖了目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大部分类型,由基本案情、焦点问题评析、实践做法、办案体会和办案依据等部分组成,由办案人员结合工作实践,针对复议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评析,并就如何处理此类案件谈了体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可以为办理类似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参考。本书不仅可以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参考和帮助,也可作为研究机构、高校、法律服务机构以及致力于研究国土资源行政复议问题的人士的工具书和教学参考资料,还可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制度和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学习资料。
本书在案例收集和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全国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家及学者的大力支持和肯定。从案例收集、整理到案例评析研究,无不倾注着所有参与者的汗水和心血。在本书收集案例的过程中得到了许多无私帮助,此处无法一一列举。在此,谨向为本书提供支持和帮助的单位和同志致以诚挚的谢意!
鉴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书中难免存在疏漏和不足,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本书编委会
2012年9月20日
土地篇
1 C某不服土地整理委托书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C某
被申请人:T市土地整理中心
申请人C某因不服T市土地整理中心作出的《土地整理委托书》,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委托书。
申请人C某是T市H区某地块的被拆迁居民。2006年T市H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市土地整理中心作出的《土地整理委托书》等相关文件为依据,向H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8年1月21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土地整理委托书》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T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申请人认为《土地整理委托书》不合法的理由是:1.T市土地整理中心不是行政机关,无权将行政职能委托给T市H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并且其作为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其他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T市H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盈利性的公司企业,其经营范围根本无“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委托书》名为土地整理实为倒卖土地。2.T市H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土地整理委托书》及相关土地整理储备计划为依据,向H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实际上是用上述文件取代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违反了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的有关规定。3.T市国土房管局授权土地整理中心以委托函的形式,委托T市H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对列入计划的土地实施收购,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行政职能委托给了市土地整理中心,被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T市土地整理中心作出《土地整理委托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查明:T市土地整理中心是经市编委批准的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土地整理委托书》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委托书本身并未对本案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实践做法
2008年1月21日申请人递交复议申请材料后,T市国土房管局对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1月26日,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T市国土房管局对材料进行书面审理。
经审理查明:根据T市编委《关于T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的批复》及《关于变更原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通知》,被申请人的单位性质系事业单位,自身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也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因此,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作出《土地整理委托书》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复议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有关撤销T市土地整理中心作出的《土地整理委托书》的行政复议申请。
办案体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所调整的范围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一并进行审查处理。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因此,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首先对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究竟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还是外部行政行为、究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区分,此外,还应当考察作出该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确定的主体范围。
在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一般而言,实践中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四类: ............

书籍插图:
书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 插图1
书籍《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 插图2

以上为书籍内容预览,如需阅读全文内容请下载EPUB源文件,祝您阅读愉快。

版权声明:书云(openelib.org)是世界上最大的在线非盈利图书馆之一,致力于让每个人都能便捷地了解我们的文明。我们尊重著作者的知识产权,如您认为书云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参考版权保护声明,通过邮件openelib@outlook.com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您的合理请求。 数研咨询 流芳阁 研报之家 AI应用导航 研报之家
书云 Open E-Library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 - (EPUB全文下载)